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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领土主权属于两岸全体中国人 |
中评社╱题:也谈两岸关系中的主权与治权 作者:杜力夫(福州),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学术委员
作者指出,归属于一国人民的主权由该国的中央政府代表并行使。一国之内如果存在割据政权,并不影响其中央政府代表并行使国家主权。“治权”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不如直接使用“管辖权”一词更确切。两岸关系中的主权问题是清楚的。即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中国,两岸尽管尚未统一,存在着政治分歧,但中国的领土主权并没有分裂。台湾当局目前拥有并有效行使着对台湾地区的管辖权(治权)。两岸的统一,应当是在实施两岸系列和平协议的基础上,建立起两岸公权力的协商机制,协商处理涉外事务,对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问题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使两岸人民全面共享中国主权。统一意味着建立起双方管辖权的共同宪制法律基础和协商机制。由商签系列两岸和平协议,走向两岸公权力机关建立制度化的协商机制,就是两岸和平统一的实现。
国家领土主权的概念、归属、代表与内容
国家领土主权的概念产生于近代。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和《威斯特伐里亚公约》,承认了各个民族国家的国家领土主权和国际法主体资格,从而确定了国家领土主权的概念。国家领土主权,是一种以国家领土为范围的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
主权是归属于一国的君主、还是归属于一国的政府(议会)、还是归属于一国的人民?现代国际社会均认为,一个国家的主权归属于该国的全体人民。即“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归属于一国人民的主权由该国的中央政府代表并行使。该中央政府应当具有合法性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一国之内如果存在割据政权,并不影响其中央政府代表并行使国家主权。
理解国家领土主权,有必要区别它“对外”和“对内”的不同内容。国家领土主权的概念,首先是与民族国家的确立和民族国家组成国际社会相联系。即与国家间的关系相联系。在“对外”的意义上说,国家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人格权”,是一种需要被其他国家所尊重的“权利”而非需要让其他国家所服从的“权力”。因此,主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司法豁免权”。它强调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只有一个,不可分割。其次,主权对内表现为一种需要其领土范围的人们服从的“权力”,即管辖权。
“管辖权”(治权)与主权的关系
通常与“主权”相对应的“治权”,其实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如前所述,主权对内所需要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们服从的属性,有一个现成的法律术语,即“管辖权(jurisdiction)”。实际上,人们在汉语中使用的“治权”一词,在翻译成英语时也使用的是jurisdiction,还是“管辖权”的意思。故不如直接使用“管辖权”一词更清楚明瞭。
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对内的力量和属性,是一种要求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们服从的强制力,即权力。管辖权是主权的表现和派生的产物。管辖权表现为领域管辖权(属地优越权)和国籍管辖权(属人优越权)。行使国家主权的中央政府可以将管辖权让渡,可以视需要对管辖权进行分类分层,并依据其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对管辖权的分配和行使做出各种安排。唯一不可让渡和放弃的是管辖权中的最后决定权。因此,国家领土主权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对国家事务的“最后决定权”。
两岸关系中的主权与台湾当局
对台湾地区的管辖权(治权)
两岸关系中的主权问题是清楚的。即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中国,两岸尽管尚未统一,存在着政治分歧,但中国的领土主权并没有分裂。两岸“宪法”领土主权宣示的范围是完全重迭的,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法人资格不存在问题。诚如刘国深教授所说:“基于两岸双方所各自皈依的最高法源都规定‘两岸一国’的法理事实,笔者认为国家领土意义上的‘一个中国’不需要我们去追求,需要的是两岸双方共同去落实和维护。”国家主权的唯一性、不可分割性,是就其对外意义而言的。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国家,就不存在对外意义的主权了。虽然两岸目前在对外方面并没有实现主权共享,但在对内方面,事实上共享着中国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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