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委托常设仲裁法院送达文书以及组成仲裁庭缺乏法律依据。 |
中评社北京7月23日电(评论员 乔新生)2016年7月12日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特别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提出的关于南海仲裁申请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随即发表声明严厉谴责。中国政府发表关于在中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表明自己的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就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发表声明,强调有关裁决对中国没有约束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坚定支持中国政府的立场。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发表声明,声称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内。这座建筑由非营利机构卡内基基金会为国际法院的前身常设国际法院建造。联合国因使用该建筑每年向卡内基基金会捐款。和平宫的另外一个“租客”是1899年建立的常设仲裁法院,不过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
国际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信息,特别提醒中国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由常设仲裁法院下的一个特别仲裁庭作出。国际法院作为完全不同的另一机构,至始至终未曾参与该案。联合国的声明和国际法院的提醒,从一个侧面充分说明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何等荒唐。
国际上处理纠纷的方法大体上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协商、调解是解决国家间纠纷的主要方式。在国际法上为了解决纠纷,可以由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地区性组织或者其代表通过调停、斡旋的方式,促使有关各方通过和平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当冲突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通常由国际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国家之间的纠纷。为了采用仲裁手段解决国际纠纷,1899年设立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换句话说,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不是一个概念。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不是一个司法机构,也不是一个裁决机构,而是一个为国际法上所规定的通过仲裁解决问题设立仲裁机构组成的仲裁庭提供法律服务的秘书机构。通俗地说,由于处理国际纠纷的方式很多,有些国家主张通过法院解决纠纷,有些国家主张通过仲裁解决纠纷,而现行联合国海洋法设立了仲裁机构,因此,有必要为国际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提供专门的法律服务。
常设仲裁法院就是这样一个法律机构。有人主张将设立在荷兰海牙和平宫内的常设仲裁法院称之为国际仲裁秘书处,可能更符合其本质。由于现行国际法中规定了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程序,因此,如果按照国际法组成仲裁庭,那么,设立在荷兰海牙和平宫的常设仲裁法院就必须为仲裁庭提供法律服务,一方面主动为相关各方提供仲裁员名单,以被各方选择仲裁员,另一方面负责文书的送达。所以,联合国和联合国海洋法院发表的声明,旨在澄清人们的误解,防止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的不公正裁决损害联合国和海洋法院的声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