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三年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迎来了修订版,9月13日,22部委联合印发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其中进一步细化和扩围了科研失信行为以及相关处理,呈现出“有堵有疏”的取向。这是应该提倡的思路。
与试行版本相比,《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幷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上述扩围的内容都颇为切中目前科研领域存在的一些失信行为,显示了《规则》“堵”的一面。
另一方面,《规则》增加了“对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条目,呈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如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所述,“体现了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
从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开始,中国对于科研诚信建设的力度逐渐加强,其结果是对科研诚信中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进行了补强,但要进一步解决科研诚信问题,不仅要在具体细则上“有堵有疏”,还要将眼光投向科研不诚信行为背后的结构性原因。
科研人员为什么会有不诚信的行为?这其中当然有个别人的学术品行问题,但也有不容忽视的结构性压力。
从2018年开始,科技部陆续公布了21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结果,涉及1422名责任人。一个显着的特点是,这些案例大部分集中在医学领域,医院是“重灾区”。以2022年披露的四批调查结果通报为例,四批总计涉及相关结果136件,其中134件涉及医院、高校附属医疗机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