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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祸频频 安全事故如何问责?

http://www.CRNTT.com   2009-01-11 06:22:38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大溃坝事故,271人遇难。图为搜救人员正在现场寻找幸存者。
  中评社北京1月11日讯/此间《法制与新闻》杂志日前载文“安全事故如何问责”指出,“黑色”的2008年9月频繁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且多为“人祸”所酿,而目前的问责制幷没有朝着人们期待的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而是趋于“运动化”;官员问责仅仅将责任停留在辞职或者免职的处罚上,这可能带来的问题是:以党纪调查代替司法调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国法惩罚,失职、渎职的官员们只要在任期内出事故,可以将引咎辞职作为保护伞,一走了之,甚至有的官员被问责后不久又复出,官照做,只是换个地方而已,这样一来,谁也不会把问责当回事了。全文如下:

  2008年9月是“黑色”的,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以前所未有的高频率闯进人们平静的生活,为本来就不缺乏“关键词”的2008年又添上了浓重的一笔。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特别重大溃坝事故,271人遇难;9月20日凌晨3时30分,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福华煤矿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死亡矿工31人;9月20日晚11时许,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88人受伤;9月21日凌晨1点10分左右,河南省登封市广贸工贸有限公司新丰二矿在技改过程中,井下六平巷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37名矿工撒手人寰。如果再算上尚未完全平息的“三鹿奶粉”事件,9月浓烈的“黑色”足以让人窒息。

  一串串冰冷数字的背后,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还有一个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随后,一连串的高官在“问责”声浪中“黯然”下台,这让老百姓无处发泄的情绪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找到了平衡。于是有人认为是“黑色九月”引爆了“问责风暴”,更由此预测九月的“黑色”或许是“黎明前的黑暗”。但,更多分析人士认为,这种预测只是一厢情愿。

    天灾还是人祸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频繁地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这样的结果,是监管者和民众都不愿意看到的。但中国人经常说“死也要死个明白”,难道能让那些瞬间失去生命的人就这样消失得毫无踪迹吗?广大民众迫切地想知道事情的真相,到底这一切是天灾,还是人祸?面对天灾,也许我们只能慨叹生命的无常;但面对人祸,则必须有人负责。为了还民众一个明白,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究竟还需要做些什么?

  2008年10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当年发生的9起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情况以及责任追究情况。幷指出山西省襄汾“9•8”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深圳龙岗“9•20”特大火灾存在腐败线索。对于“特别重大”这个修饰词,记者在国务院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找到了答案。根据该条例第三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我们看到,山西襄汾“9•8”溃坝事故当中死亡人数远远高于30人,271人死亡创下了建国以来安全生产史上死亡人数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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