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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台湾前途未定论 政治幽魂

http://www.CRNTT.com   2009-06-18 00:39:51  


   
  (二)“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由来

  1950年6月25日韩战的爆发,使得美国重新重视台湾的地位。美国需要台湾作为它在西太平洋的反共堡垒,派遣第七舰队协防台湾。为了避免台湾落入共产主义阵营,美国开始为其介入两岸事务寻求法理基础。杜鲁门声明“台湾地位未来的决定,必须等到太平洋安全恢复,与日本和平解决,或经由联合国考虑”。开启了美国“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主张。

  美国对台湾地位采未定的主张,提供了美国介入台海争执的法理依据。当时担任美国国务院外交顾问的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即曾对国府驻美“大使”顾维钧表示,“假使美国业已将台湾视为中国的领土,不仅中国的代表权问题须立谋解决,而且美国也将失去部署第七舰队协防台湾的依据”。

  顾维钧“大使”在回忆录中也明白指出,当时在国府撤退至台湾后,局势相当不稳,准备承认及可能承认中共的国家甚多。在韩战爆发后,美国骤觉台湾地位的重要,又不愿台湾落入中共或苏联共产集团之手。美国如果不主张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而又宣称台湾属于中国,则无法对已经承认中共为中国的国家主张台湾不应属于中共。

  195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与日本在美国旧金山与日本签署战后的和平条约。美国、英国、苏联对于邀请两岸哪一个政府参加《旧金山对日和约》没有共识,两岸因而都在这个和平条约中缺席了。而1951年9月8日的《旧金山对日和约》中仅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所有的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并未说明放弃后的权力交给谁。很遗憾,中国为了抗日,死伤何止千万,却在战后最重要的和平条约中缺席。这是中国分裂所带来的另一个悲哀。

  日本所以未说明台湾应归还给中国,一方面可以解释为日本已经放弃,没有权利说交给谁;另一方面可以认为,由于在当时中国分裂的情形下,两岸各有其支持者,双方亦均未出席和会,也就不决定给谁。不过,这个因国际现实情境所产生的“台湾地位未定”,自此一方面成为台湾独立支持者的理论依据,同样也成为美国主张介入两岸的法理根据。

  虽然台北未能亲自与会,但对于领土问题并没有轻忽。在台北强调此一问题后,当时的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就曾明白对顾维钧“大使”指出,《旧金山对日和约》是“接纳了台北方面的意见”,所以“南库页岛及其附近岛屿以及千岛群岛现都和台湾及澎湖列岛以同样方式处理,仅要求日本对所有这些领土放弃权利要求”。迄今未曾出现过任何有关库页岛等法律地位的问题,为何独独台湾地位有问题,原因自然是很简单,就是现实政治使然。

  由于台北并未参加《旧金山对日和约》,于是乃在1952年4月28日,由“中华民国”与日本单独签定《中日和约》。该约中再重述《旧金山对日和约》的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与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日本并在和约中承认与中华民国“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日本拒绝同意“中华民国”要求日本承认“中华民国”对全中国领土拥有“主权”的主张,也没有在这个和约中明白地表明将台湾归还给“中华民国”。

  由于日本并没有明确地在上述两个和约中表明将台湾归还给“中华民国”,因此一直至今日,仍有部分人士将其作为推动台湾独立的理论基础。不过依据国际法,台湾与澎湖在法律上属于“中华民国”是不容置疑的。因为篇幅有限,本文不做国际法的讨论,一个简单的回答,前面已说过,日本的降伏书接受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接受开罗宣言,即日本接受在开罗宣言中,将台湾归还中国的规定,台湾归属中国毫无疑问。

  以上曾述及,如果中国没有在1949年分裂,台湾的地位不会是一个问题。“台湾地位未定论”可以说是一个因为中国分裂而形成的国际政治下的产物。无论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是否有法律效力,日本到底有没有将台澎交还给“中华民国”等等问题,都随着每个国家的国家利益需要,或者个人的政治认知而有了不同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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