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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派阻政改 不想民主要主民

http://www.CRNTT.com   2009-11-22 09:26:36  


大多数港人接受新的政改方案,祗有反对派为反对而反对。
  中评社香港11月22日讯/“反对派政客们放下架子,眼睛向下,到各区多走走、多看看,不要自视过高,目中无人,孤芳自赏。这一点做不到,还整天喊什么民主,究竟是你要民作主,还是你要去主民?”《大公报》今天登出谢纬武的文章 “‘区会方案’有合理逻辑”,作者认为:“从宪法、基本法看,即从宪制、从法治观点看,‘区会方案’有合理逻辑﹕一是严格按照人大常委会决定﹔二是体现民主精神,体现有容乃大的政治胸怀。”

  被称为“区会方案”的政改方案建议,基本内容是:2012年立法会议席由现届的60席增至70席,分区直选与功能组别各增加5席;功能组别5席,由全港18区民选区议员彼此推选出来。这是2012年立法会选举办法,按照循序渐进原则扩大民主成分的方案。

  反对派的反对这一方案。蛰居已久为自己前途“铺路”的陈方安生就加入战团,发表“倒退论”。综合反对派的论点,其“理据”有三:一是要求2012年“双普选”,任何扩大民主成分的“中途站”方案都反对;二是“区会方案”将立法会区议会化,区议员被选入立法会不合适;三是增加功能组别议员不可接受,令将来取消功能组别更困难。

          符合宪法与基本法

  从宪法、基本法看,即从宪制、从法治观点看,“区会方案”有合理逻辑;反对派则无法理逻辑可言,是一种抗宪的政治主张。

  抗宪,不要法治,哪有民主?

  “区会方案”的提出,有其法理依据,又有其历史因素,合乎法理逻辑,也合乎历史逻辑。

  第一、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九次会议通过“4.26”决定,明确规定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及第四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以及第三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第四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的规定和附件一第7条、附件二第3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政府据此于2005年五号报告书提出一个民主向前迈出一大步的方案,立法会的议席由60席增加到70席,分区直接选举和功能团体选举各增加5席,新增10议席(包括地区直选及由区议员互选产生各5席)全部经300多万选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05方案扩大了民意基础,使政制实质性地朝普选目标迈进一大步,获大多数市民支持。但反对派居然顽固地抗宪、抗民意,用“捆绑”战术,使其时“区会方案”不获立法会三分二多数通过。其后,香港只能按2006年5月10日立法会通过的2006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来安排选举:2007年按原有选举办法选第三届行政长官(及选区议员)、2008年也按原有选举办法选第四届立法会。反对派迫使香港政制不能朝民主方向发展,原地踏步。

  政府的05“区会方案”建议合宪合法合民意,是迈向“双普选”目标的扩大民主成分的好方案,反对派则坚持抗宪抗民意,其时遭到大多数市民及大部分传媒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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