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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受制于地方政府 | |
http://www.CRNTT.com 2010-03-18 11:23:06 |
正是这样,现在已不能再对个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等闲视之了。个税免征额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个人的收入状况,促进了民生的改善,也间接地带来了地方财政的收入压力。也就是说,当个税定位改变之后,免征额的调整就受制于更多的条件约束,包括财政收入约束。 未来中国的个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定位还会进一步提高,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性还会得到更多的增强。 在个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尚低的时候,正是规范个人所得税制的好时机。 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需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目标是建立既能提供财政收入,又能对收入分配起到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样的个人所得税制只能是综合所得税制。在综合所得税制改革之前,需要对分类所得税制进行调整。其中重要内容包括:提高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免征额),特别是建立起免征额与消费者价格指数联动机制的调整机制;建立养老、医疗、住房、教育等大笔支出的专项扣除制度,以更好地改善民生;工资薪金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体系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整,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三级,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个税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的分量不可小觑。这是进一步调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容易遭到地方政府,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地方政府反对的原因。但容易遭致地方政府反对,不能改变中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重头戏是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地方政府减收应更多地通过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或者调整分税制来得以解决,而不能让地方政府收入成为改革的绊脚石。 多种现象表明,是到全面重构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时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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