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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框架内完善社会保障更有利 | |
http://www.CRNTT.com 2010-04-12 08:24:08 |
社会保障税,或者社会保险税,是税中的另类,虽名为税,其实并不是税,至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税。就如现在普遍开征的排污费和矿产资源使用费,虽然名义上是费,但实际上是税(庀古税)一样。这有两个原因,一是社会保障税,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社保税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而一般意义上的税,则没有也不可能实现指定用途;二是社会保障税具备有偿性的特征,个人缴纳的该税,将来必须返还给纳税者个人,而一般意义上的税,则完全不具备这个特点(只能说整体有偿,而整体有偿,在经济学意义上就是无偿),否则税收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文章分析,采用社会保障税的形式筹集保障资金,也许是“完善”了筹资形式,但是这种简单的完善,纯粹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而且这种“完善”还将增加制度运行的成本。在中国,社会保障是个庞杂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保障。多年以前,我们确定了社会保障的一条基本原则,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核心是个人账户制度,而不是税收制度。这不同的保障内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住房和建设部门等“分关把守”。这一点,常常被国人所诟病,认为是“政出多门”,且必然“管理混乱”。 必须承认,这些部门,确实出现过管理混乱甚至腐败的现象,比如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等。但这并非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而仅仅是管理或者技术层次上的疏忽。问题在于,分关把守的各个部门,比税务部门更懂得各自领域的保险产品如何设计、如何改进。完全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一并征收,能否做到这一点,大有疑问。在国外,也许征收社会保障税,有其必然性,因为,他们没有我们这么多的专司机构,采取税收形式筹集资金是自然而然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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