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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令政改方案坚如磐石

http://www.CRNTT.com   2010-04-23 10:50:23  


 
                     “合法性”具坚实基础

  政改方案的合法性,具有坚实的基础。其一,政改方案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附件一、附件二等的规定,其中当然也包括政改方案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循序渐进”原则。“循序渐进”原则最值得重视和称赞之处,就是可以在稳定的条件下保持社会的和谐和秩序。即此一点,不但可确定政改方案的合法性,而且可证明政改方案因合法而值得各方接受。

  其二,政改方案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一是二○一二年不会有“双普选”,二是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三是最早于二○二○年普选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时间表”大致如上,这是中央的承诺,说明中央已主动为香港打开了普选的大门,香港只需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时间表”的安排,一步一步走进普选的大门。这次的政改方案,就是其中的一步,而且是重要又必要的一步。要进入普选大门,首先就要立法会以三分之二多数(即四十票)通过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论普选,这是大局,而且是合法、合程序的大局。

  有些人现时就要政府表态取消功能组别及实现“真普选”云云。姑且勿论“真普选”是什么冬冬,但这种取态不合程序、不符中央的“决定”,已可确定无疑。举例说,这一回的政改方案,中央授权只涉及二○一二年的两个选举办法,而政改方案完全做到了这一点,所以其合法性不容怀疑。反而是某些人的题外要求,其合法性就成问题了。

                      逆天行事自食其果

  美国故总统T.罗斯福在一篇《国情咨文》中说:“无人在法律之上,也无人在法律之下,当我们要任何人遵守法律时,不必征求他的许可。”这也就是人们常常称颂的“法治精神”。当然,提出政改方案,通过政改方案,这是立法行为和立法过程。但立法者有责任顾及政改方案通过而成为法律后,可以得到市民大众和主流民意的支持,其中要点之一便是政改方案的合法性。政府无疑不会提出不合法(例如违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的政改方案,所以不可能接受不合法的要求。再说,退一万步,即使政府接受反对派的要求,提出不合《基本法》或不符中央《决定》的政改方案,中央也万万都不会批准。这“退一万步”的说法,实在只是“讲笑”而已。但有一句话则不能不说,即:立法会议员作为立法者,必须注意及重视所立之法是否合法,假如合法,就应该支持,并予以通过。现时的二○一二年政改方案,具合法性,议员应投赞成一票。假如有人以不合理、不合法的非分要求来否决政改方案,显然是缺少法治精神的表现。

  二○一二年政改方案,以其合法性,成为本港政制增加民主成分和迈向普选的重要一步,这一步不管是一大步或一小步,总之必须跨出这一步。有道是,“万事起头难”,“万里之行,始于足下”。这一步,无论如何总是要踏出的,这才是合法和合乎常理常规的正确方式。没有第一步,如何能有以后的几步、几十步、乃至几百步?这是“万里长征第一步”,是自然法则,是“天道”。人法天(自然),天法道(规律)。合法,就是合道,就是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政制发展也得“循序渐进”,顺其自然,水到渠成,这才是正道。倘若“逆天行事”,一定要如何如何,那是违背规律,包括违反中央的《决定》,那就不合法,也就不会“有好果子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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