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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的童养媳

http://www.CRNTT.com   2011-05-22 07:19:32  


 
“长乐子”

  “别人劝我,‘如果你把两个孩子都留着,可能两个都会死,送出去一个或许还能活下来。’”5月14日回忆起往事,长乐的李秀凤泪落不止。

  1976年,李秀凤生下第四个孩子,但刚出生的女婴幷未给她带来快乐。老大4岁,老二3岁,仅15个月大的老三体弱多病,老四的加入对这个家庭而言意味着更重的负担。

  挣扎了4天后,李秀凤作出了痛苦的决定:将老四托给媒婆。

  接下来的几天,李秀凤家的老四像接力棒一般在几个媒婆手里轮转:“第一棒”是女婴外婆的邻居,她传给了自己的妹妹,接着媒婆陈爱英从“第二棒”处以45元的价格接手了女婴,又以89元的价格卖给了莆田平海镇的陈家。同样是童养媳出身的陈爱英年轻时常到长乐送牛奶,不时遇到长乐人向她打听莆田是否有家庭需要抱养女孩。见有钱可挣,陈爱英便兼职做起了媒婆。

  莆田网的资料显示,1983年时莆田农村每个劳动力年收入622元,1976年郭源英的售价相当于1983年农村劳动力两个月的收入。而陈爱英只需转手一个婴儿,便获得了其他人辛苦一个月的所得。许是利润可观,当时不少从莆田嫁到长乐的妇女热衷于充当媒婆。

  陈家膝下虽有一女,但怕三个儿子成年后付不起昂贵的礼金娶不到媳妇,便抱养了这个女婴,计划今后许配给自己的儿子。因为村里有“同姓不能结婚”的禁忌,陈爱英便替女婴取名为郭源英。

  郭源英从懂事起就知道自己非亲生的身世,因为包括养父母家在内,村里几乎人人都称她“长乐子”。郭源英所在的村几乎家家都抱养女孩,因为多数来自长乐,“长乐子”便成为对来自长乐的童养媳的统称。

  “一群孩子围在一起玩的时候,只要有人叫一声‘长乐子’,就会有好多孩子回头。”郭源英说。

  幼时的郭源英幷不知道,在平海镇乃至整个莆田地区,还有许多“长乐子”和身世相同的“闽侯子”。

  38岁的林秀珠也是“长乐子”之一。令她难以置信的是,自己在莆田的生活轨迹竟始于一个媒婆的路费。林秀珠的养母告诉她,当年的媒婆是个30岁的男子,莆田忠门镇人。他到嫁到长乐的姐姐家探亲,回来时顺便带了个女婴好卖钱当路费。当时脐带未断的林秀珠就被装在这个男媒婆的旅行袋里,“拉链拉得紧紧的”。

  林秀珠被养母买下的地点是莆田跨口站,当时的莆田车站就像一个销售婴孩的农贸市场,想要抱养孩子的家庭与媒婆在这里得到各自想要的东西。有些媒婆一次不只携带一名孩子,父母们挑选孩子、同媒婆砍价,就像买菜或挑衣服。林秀珠的邻居王海乐便是在莆田车站同养母一家相遇的。

  1975年10月与11月间,王海乐的养母和外婆种下了麦子,便去车站等抱养女孩。她们遇到了一个扎着两条辫子、“前抱一个、后背一个”的媒婆。被抱在胸前的王海乐圆脸大眼,被她的外婆一眼看中。媒婆介绍说,自己是从莆田北高镇嫁到长乐的,这个女孩已被北高镇一户人家预定。

  王海乐的外婆说要瞧瞧,抱过王海乐却小跑起来。在故意被媒婆追上之后,两人便开始砍价,最终媒婆将价格从100元降到了94元。

  《莆田市志》记载,收养童养媳是莆田境内旧时就有的陋习,在山区、沿海尤为盛行。贫苦人家养不起女儿,多卖给人家当童养媳,甚至有些富裕人家也认为女儿是“赔钱货”,从小送人当童养媳,以免出嫁支付一大笔嫁妆。虽然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禁止抱养童养媳,童养媳之风有所收敛,但在山区、沿海仍未能根除。上世纪70年代后,因为买卖婚姻、赚取媒人钱的媒人活动、女方索取聘金、彩礼再次出现,抱养童养媳现象又在农村抬头。

  在农村地区,女性一般不被认为是劳力,而且多数家庭重男轻女、想养儿防老,多数家庭最终选择了将过多的女儿送出去,以继续生育,得到男孩。

  长乐的郑晓梅于1972年出生后,其母每再生一个女儿都要哭一次。郑家分别在1974年、1978年、1982年、1983年送出了4个女儿,最后留下3个女儿、2个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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