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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贪污一亿被判无罪?

http://www.CRNTT.com   2011-08-28 08:20:19  


 
  特别费案对大陆的参照意义:“领导公务接待费”怎么算?

  不管是“国务机要费”还是“特别费”,在台湾的党派政治倾轧和全民对司法的关注之下,成为了一次席卷台湾的廉政风暴,多达6500名公务员涉案。从“扒粪”“清洗”的意义上来说,这些案件都是有着很正面的意义的。而我们大陆这边呢?

  在大陆这边,虽然没有台湾那种特别费的制度,但能由单位领导自己支配的经费还是有的,叫做“领导用公务接待费”,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网站上,能明确找到这样的提法。例如,在深圳“宝安区文化局工作制度汇编”的文件中,就有这么一段话——“八、各科室公务接待费用开支由分管领导审批。局领导公务接待费,局长每次不超过3000元,党委书记不超过2000元,副局长不超过1000元;每月接待费开支局长不超过5000元,党委书记不超过4000元,副局长不超过3000元。” 

  而在齐齐哈尔市的《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实行货币化改革管理的暂行办法 》中则规定,“对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公务接待费实行按分管工作‘分口包干、超支自负、结余归己’的管理办法。” 

  如果领导公务招待费真有按次上千元,按月几千元,还能“结余归己”,那么这里涉及的金额会有多少,涉及的官员会有多少?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台湾人天生比大陆人更腐败,那么问题想想就知道会有多严重。至少,我们该向台湾人学学如何治理。
 
即便贪污罪名不成立,陈水扁仍要坐近20年牢 
 
  “应执行刑期大减”是误读,阿扁仍要坐差不多20年牢

  昨日的报道中,媒体普遍提及了“应执行刑期大减”,这容易形成误读。所谓“刑期大减”,只能是就本案而言,但陈水扁身上背负多个案子,有些现在尚未侦结,有些已经终审完毕,“数罪并罚”下阿扁的刑期远远要超过2年8个月。 

  准确的情况是:陈水扁目前至少涉及五个案子。一审时,五个案件多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扁被判无期徒刑;二审也是多个罪名成立,改判有期徒刑20年;终审时,龙潭购地案及陈敏熏人事案被台“最高法院”判定罪名成立,判扁、珍17年6月徒刑,这部分已经“定谳”,即终审结果,不会更改,而国务机要费案、南港案、洗钱案则被发回高院重审,即更一审;昨日宣判的就是更一审,陈水扁被控公务费案贪污部分改判无罪,其他部分判应执行刑2年8月。

  显然,这2年8月不包括“已定谳”的17年6月的部分。阿扁到底要坐多少年牢,需要这三个案件也“定谳”,才能得出最终结果。陈水扁的总刑期最后估计是在20年左右。
 
  阿扁“贪腐”之名亦永远不能抹去

  虽然在本次重审中,“国务机要费”案陈水扁贪污罪名没有成立(检方可继续上诉),但并不是说阿扁贪腐之名就能完全抹去了。在前述已经定谳的龙潭购地案及陈敏熏人事案中,法院认定陈水扁夫妇收受台泥辜家三亿贿赂,收受前101董事长陈敏熏一千万,这是无法更改的。除此以外,陈水扁还有别的贪腐罪名正在侦查审理之中。

  在去年台湾高院对陈水扁的二审判词中,法官如此陈述:“……(陈水扁)复藉诸国家经济科技发展、公股投资民营机构职位,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致主管机关浪费公款以解决私人厂商财务问题、财政部长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位,复将不法所得款项由其家人以繁复手段洗至国外,以图切断资金来源及其犯罪所得之性质,逃避追诉、处罚,知法犯法,有违法律人之良知,及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 

  这已经很明确地为阿扁定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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