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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等:群体性事件呈现许多新特征

http://www.CRNTT.com   2011-10-03 07:21:47  


 
  冯仕政也认为,过去参与者多是受害人或潜在受益人,现在的群体性事件有更多利益无关的参与者,而且诉求超过事件本身,呈现多元化的特征,网民和非直接当事人的参与极大地影响事件进程。他还指出,在个别群体性事件中,组织化程度已经比较高。 

  于建嵘则把群体性事件分为维权事件、泄愤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他认为,2011年的群体性事件正在从泄愤事件转向社会骚乱事件,这二者的区别在于攻击的目标不同:在潮安古巷镇“6•6”事件和增城新塘“聚集滋事事件”中,都出现了明显的对无关人员财物的破坏。 

  单光鼐强调,群体事件主要是因处理不当、激化矛盾造成的。具体来讲,有三方面问题值得注意,一是“人的去世都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诱因;二是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避免谣言传播,在绥江、潮安、增城等事件中,谣言的传播对事件发酵都起到很大作用;三是注意大比例人群的存在,即背景相同、生活经历相似的同质群体,这些人不动则已,一动就会引发大的事件”。 

  冯仕政警告说:“许多人看来,群体性事件已经很严重,而在我看来,才刚刚开始,因为中国现代化进程才进入起飞阶段,过去的说法是需要100年时间,这个进程不可逆转,那么国家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态势就不可能逆转。” 

  在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官方一般会采取多种措施,阻吓同类事件再次发生。例如,当局会对相关人员法律惩处,如2009年“石首事件”后死者家属被“秋后算账”;“增城事件”后,截至目前为止已有19人被抓;政府还通过奖励户籍积分的政策鼓励举报……学者们对官方在群体性事件中采取的应对举措,多表示不以为然。 

  单光鼐分析说,首先要区分违法和犯罪,对于犯罪行为应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但要考虑有无前科、是否未成年等因素;其次,对于触犯法律的人,应不分民族、宗教信仰、本地人外地人,都要同等对待。如果涉及到两个群体之间的集体暴力,单方面处理一边,容易留下后遗症,反而容易激化矛盾。他指出,“增城事件”中所抓的19人全部是外地人,这样处理不能使外地人信服。 

  于建嵘也认为,用法律手段处置相关人员没有错,问题是可能出现选择性执法。谢岳更认为,对群体性事件实行政治化的处理,“会把一个正常的、合法的民生经济利益诉求的抗议行为定义成政治行为。这样做,短期也许可以抑制群体性事件的升级,但从长期来看,可能引起更大规模、更持久的对立”。 

  而对于事件后的官员问责机制,学者们也有很多看法。于建嵘挑明了说,问责出发点有问题——多是为了马上平息事件,缺乏公平公正的问责。问责也应当按规矩来,按相关法律法规来办。所以,问责或者不问责可能都是对法律的藐视。 

  谢岳也说,问责实施的却不多,正职官员更少被问责,最后承担责任的多是基层官员。这其中关键的问题是,越来越大的地方自主权很容易消解掉这种自上而下的问责模式的效力,使之成为一个向下踢皮球的政治游戏。(来源:人民网2011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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