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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开发”在南中国海的适用程度较低

http://www.CRNTT.com   2012-04-18 09:35:28  


南海
  中评社北京4月18日讯/近期,中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所属舰船在南中国海持续对峙,紧张局势一触即发。从《南中国海共同行为宣言》变成一纸空文,到争端各国纷纷单边开发南中国海,再到如今的舰船对峙以及军方高调放话,中国30年来一贯倡导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理念,在南中国海范围内几乎已经无人问津。那么,共同开发在南中国海的适用程度究竟如何?新加坡联合早报昨天登载学者罗国强的文章《“共同开发”在南中国海的适用程度较低》,详论如下:

“共同开发”的局限性

  “共同开发”一般是指海洋争端当事方暂时搁置有关的海洋争端,根据务实的原则,采取合作的态度,在争端海域共同或者各自实施经济开发。搁置主权争议、避开政治纠纷、致力于经济开发、寻求最起码的合作或者至少彼此不相妨碍,乃是“共同开发”政策的显着特征,不过从根本上讲,“共同开发”算不上一种真正的争端解决方式,而仅仅是一种暂时性的、满足现实需要的权宜之计。

  在全球范围内曾经达成了25项关于共同开发的安排。根据笔者对这些安排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四点结论:

  第一,共同开发的做法仅在双边范围内得到了使用,而从未在多边范围内得到使用。这说明“共同开发”政策的使用范围实际上是受到很大限制的。尽管在多边的层面上达成共同开发协议尽管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各国对此兴趣不大或者难以达成协议,如此一来“共同开发”协议就变成了纯粹的双边手段。

  第二,凡是涉及争议岛屿的共同开发,若不向划界协议或司法裁判等真正的争端解决机制过渡,就终究难逃无果而终的命运。涉及争议岛屿的4例共同开发案(1965年《科威特与沙特阿拉伯关于划定中立区的协定》、1971年《伊朗和沙迦谅解备忘录》、1995年英国与阿根廷《关于在西南大西洋近海活动进行合作的联合声明》以及2004年《共同开发姆巴涅岛资源的谅解备忘录》),均显示出此种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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