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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房地产税应为民主财政先导

http://www.CRNTT.com   2012-08-27 11:16:29  


资料图: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院长胡舒立教授
  中评社北京8月27日讯/“不应放弃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努力,但必须明确改革并非针对市场起伏的权宜之计,而是旨在完善分税制、调整税费结构的长久之计;必须明确改革不会匆忙行事,需要在新形势下创造充分的条件来推进。开征房地产税应为民主财政的支点”。最新一期《新世纪》周刊(2012年8月27日出版)登载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院长胡舒立教授的评论文章“开征房地产税的前提”,全文内容如下:
 
  一场有关房产税的乌龙事件,将这一事关全国居民切身利益的话题再次激活。
 
  近日,国土资源部官网称湖南、湖北将开征房产税。这条消息虽然被迅速撤下,两地也匆忙澄清,但对房产税扩大试点的议论却挥之不去。中央财税部门从未回应和解释此类传言,亦加剧了此事的神秘色彩。
 
  征收房地产税是关乎全局的既定改革任务,也是非常复杂、技术性很强的政策举措。目前,中央政府对于是项改革何时推出、如何推出并无清晰主张,而公众对房地产税本身也存有种种误解。回避不是办法,现在到了需要正本清源、理清改革方略的时候。
 
  对居民住房征税,源于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即“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这一决定包含如下具体内容:完善分税制,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成为级次较低的地方政府的重要税收来源;以“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负、增加保有环节税负”为目标,整合简化税种,将房屋和土地合并征税,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取消土地增值税;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房地产税按评估值征收;开征房地产税后,不提高总体税负水平。
 
  此后,相关政府部门及研究机构再次系统研究了国外房地产税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包括以纳税人拥有的全部房地产为征税对象,免征额和税率的设计结果要大体符合“二八分担”原则(即80%的税收来自20%的纳税主体,依据是“量能负担原则”),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至2006年,关于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向、框架、原则已基本形成。
 
  然而,研究归研究,中央政府关于征收房地产税的改革实施方案一直没有出台。原因很反讽。中国房地产市场在2005年之后价格上扬,土地收入的高速增长,使地方政府失去了推动房地产税改革的动力;而中央政府为应付局面频频调控,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全面提高,其着力方向,也与“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负、增加保有环节税负”的改革目标越来越远。
 
  政府的短期行为相互作用,延误了长远制度建设。房价并没有“调控”下去,却推高了房地产整体税负水平,使对居民保有环节征税的改革变得更为艰难。2011年1月重庆、上海两地推出的房产税试点虽有积极意义,仍是以现有房产税为基础的扩大征税,对整体房地产税改革的制度贡献极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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