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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为何那么难?

http://www.CRNTT.com   2012-10-31 11:47:45  


 
  在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时间安排上,我国采取的是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为主的原则,但用人单位在决定职工年休假时,要考虑职工意愿及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如何保证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又不影响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因此,工会应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在劳资双方协商带薪年休假过程中起到桥梁作用,一旦劳资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工会应积极调解该类纠纷,如果职工因此提起诉讼,工会应予以支持。

  ■ 落实“带薪休假”需要立法监督

  带薪休假落实纳入考核 在各地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存在较大差距,市场竞争激烈、多种用工制度并存的情况下,短时间、大面积施行带薪休假,难度的确很大,这是中国的国情。我国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九年义务制教育等政策法规的贯彻,也都经历了类似过程,而非一声令下就可辞旧迎新。期望“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带薪休假就普降给所有职工了,那是不太现实的。但也决不可因此而丧失信心,应以坚忍不拔、百折不挠的信念,努力克服现实困难,循序渐进地扩大带薪休假覆盖面,直至最后让大多数劳动者的休假权名至实归。

  自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开始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起,贯彻带薪休假就不再是自选动作,而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工作任务。广东省、山东省发布的休闲计划(或纲要),重庆、南京、苏州、温州等城市发布的专项文件,都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务员带头贯彻带薪休假,这既非“先天下之乐而乐”,也不是摆谱作秀搞形象工程,而是带头执法、正人先正己。如果对此也大惊小怪、想入非非、说三道四,只能表明他的国情知识和法律意识太过浅薄。当然,带薪休假除了依靠各级政府的自觉推进,对于借故推诿、进展不力、成效不彰的,人大、政府、政协还应加强执法检查、督办和建议,以增强贯彻落实的强制性,维护国家法纪权威,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带薪休假的福利。

  □ 结 语

  无数事实证明,民众权益的增加,一靠社会和时代的进步,二靠自身的努力和争取。带薪休假的贯彻落实,也应大致如此。当前,最不缺乏的是清谈雄辩,清谈不仅误国,而且殃民;最需要的是身体力行,力推力争,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当地)做起。如此,带薪休假这颗吉星才能加快高照更广阔的人群。 

  (本文来源:新浪新闻《新观察》第166期/20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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