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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辨析:数百万河南人是怎么被饿死的

http://www.CRNTT.com   2012-12-15 11:44:52  


 
  工赈:集中于农田水利工程,救济灾民总数量数据未详

  灾情爆发之初,中央曾拨发过三次急赈,一次400万,一次1000万,一次2000万。并允许河南省府挪用其他军队、中央款项5300余万元用于急赈。省府也自筹了急赈款总计1500余万元。

  急赈之后,力度更大,持续时间更久的是工赈。因救灾原则中明令停止一切非生产性事务,故工赈集中于农田水利工程。具体包括:100万元凿井贷款;1000万元小型水利贷款;600万元水利、大车路工程贷款;400万元农田水利贷款;150万元公兴渠开凿贷款;3864万大型水利贷款;72010万(该数目存疑)浚河工程贷款;450万泛区筑堤工程贷款;5100余万各县小型水利工程贷款。就贷款数目和工程数量而言,可谓相当之多,但这些工程总共吸纳了多少灾民,为多少灾民提供了食住保障,则未见数据统计。

  生产:为农民筹集各种种籽、强制保护牲畜以利于生产恢复

  扶植生产主要集中在1943年开春之后。其具体措施大致有:1、配拨种子贷款。包括麦种贷款500万元;晚秋种籽贷款85万元;油菜种籽贷款8万元。2、配拨耕牛贷款500万元。3、1943年秋种筹贷。该项工作,对缓解灾情尤为关键,其款源之筹措,由各县政府统筹办理,要求“各县应筹总数,大县至少 400 万元,中县至少 300 万元,小县至少200 万元”,并强制要求“县长、乡镇长应各体念时艰,重视民生,务须把握时机,妥慎办理,倘有农民缺乏种籽,停荒田地情事,一经查实,均以失职议处。”结果因各县均能切实照办,未误农时。4、保护牲畜。其主要保护对象,是牛、马、驴、骡这些农耕必不可少的劳力牲畜,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灾后能更好地恢复生产,其法规定“各种牲畜,除残疾或老弱不堪役用者外,一律不准屠宰,违者处以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之罚款”,无力饲养牲畜者,可申请政府代养或向政府借贷饲料,同时鼓励农户将牲畜借给政府“参加军粮运输志愿队,以资救济。”此外,省府还电请中央军委会,获准取消本省土布的战时统治,使部分纺织业发达的地区得以自由生产、销售土布,赖以度过灾荒。

  袒贫:农民卖给富户的土地,准许五年内以原价赎回

  灾荒期间,富户乘机低价购买贫民土地,是必然的现象。为保护灾贫农民,河南省政府曾于 1942 年 12 月制定了保护农民不动产临时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土地或房产之买卖,无论有无契约,均应依照民法之规定,准予五年内以原价购回之,其土地或房屋之典当,亦准随时以原价赎回之。”

  按省府的用意,设定“五年”的期限,一方面可以使卖者获得资金暂时度过灾荒;一方面也能保障买者有足够的时间从土地上赚回利润。但该规定的实际效果并不佳,“县为富不仁之殷商富户,多以灾荒期间典买田产,准五年内随时以原价赎回,既不能确保产权,目前复无大利可图,率皆不顾典买,致令灾贫农民虽有田产而仍不能变价糊口。”为救济灾民,省府最终不得不出台严厉规定,强制各县富户必须购买贫民的田产,不得拒绝。规定虽言,但具体执行情况如何,则未见数据统计,想来应该不佳。

  节约:驻豫军队及公务员全体参与节粮救灾

  灾荒期间,全省各界均发起节约运动。几乎所有驻豫部队均参与节粮救灾,如:1、在总司令长官蒋鼎文的倡议下,第一战区驻豫部队从1942年 12 月份开始,每月减食两餐,以三个月为期,共节食收集小麦300万斤用于赈灾。2、第三十四集团军各部队机关学校节食救灾,共省出2500 石。3、驻渑第十七军节食救灾,先后节粮16.6万余斤,在该县施粥直到1943年麦收。4、第三十六集团军拨粮4万斤节食救灾;……省府各部门公务员也普遍节食救灾,省级方面共计节粮 1058 石 4 升,各县共节公粮 6088 石 3斗。此外,省、县各级机关还裁员减政,以节省公粮用于救灾。

  除上述措施之外,当局的救灾举措还包括刺激合作社自救、配置推广救荒食品、防疫、防泛、捕蝗、禁酒……等等不一而足,可谓能做的都做了,面面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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