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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车票究竟违不违法?

http://www.CRNTT.com   2013-01-18 11:17:18  


 
  ■ 不能把有偿代购等同于倒卖

  倒卖不清楚购买者是谁、交易对象不确定;代购是接受委托在先取得车票在后、有确定的交易对象

  倒卖车票行为人每取得一张票,旅客就失去一次以正常价格购买的机会,这是倒卖行为的典型特征。就是说在取得车票时,倒卖车票行为人尚不知道车票的使用人是谁,交易对象不特定一般情况下,交易对象上不确定。

  但在实名售票制下,倒卖车票行为人在订票过程中就取得了需要车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必要信息,然后通过订票环节取得车票。代买者是接受委托在先,取得车票在后。这是代买车票行为最重要的特征。

  倒卖火车票必须有所有权的转移,实名制下的代购过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一直都属于旅客

  倒卖的前提是倒卖人要获得物品所有权,然后再非法加价出售。核心是“转手”和“倒卖”,即必须有火车票所有权的转移。代购客观方面没有“先买后卖”这个转手的行为,因为该火车票是特定物,上面记载的是旅客本人的身份信息,只能用于旅客本人使用,他人是无法使用该车票的。

  代办人是为他人购买车票,持有不等于所有,从订票成功之时火车票的所有权人即为旅客本人,最后旅客通过支付高额费用拿到火车票,火车票的所有权人依然是旅客本人,整个过程中车票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实名制下为他人代买车票并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具备倒卖车票罪中“倒卖”的行为特征。

  实名制下的代购车票并没有破坏车票销售的管理秩序,也没有剥夺旅客公平购票的权利

  代买者取得车票的手段都是经过正常的订票取票程序,通过公平的方式拨打订票热线订票、从正常的售票窗口取票,这也是代买区别于倒卖的一大特征。代买人以具体的委托人名义购买车票并没有破坏国家对车票销售的管理秩序。实名制下的代购车票行为也没有剥夺旅客公平购票的权利。

  以电话订票为例,代办订票和本人订票均是采用同一个订票系统进行订票,订票系统不会因为是代办还是本人订票而有所区别,也不会因为某人持有身份证较多就具有优先订购的权利,每进入一次订票系统也只能使用一个身份证明,输入一个身份信息,最终也只能成功订票一张。即使紧接着订取下一张火车票,是否能再次抢占在其他订票者之前,决定权不在代办人,而在系统处理程序本身。所以代办者和本人订票具有同等购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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