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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车票究竟违不违法?

http://www.CRNTT.com   2013-01-18 11:17:18  


 
  假定一列火车共有1000个座位,均通过火车站窗口售出车票后,有人将其在火车站窗口所购车票进行倒卖,能否对于火车运送旅客这种交通秩序造成损害呢?进一步而言,火车运送旅客秩序的本质在于安全、准时运输旅客到目的地,而倒卖火车票行为很难说对于安全、准时运送旅客造成了任何侵害,既不可能影响火车运行的安全,也不可能影响到火车的准时运行。因此,认为倒卖火车票行为侵害了交通秩序只是一种缺乏具体、可验证的法益侵害。

  倒卖侵害了旅客的合法权益?愿意以高于票面的价格接受运输服务时并不侵犯其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作为一种抽象的表述,倒卖车票侵害了旅客的合法权益这种说法,有意回避了具体权利的界定和分析。所谓“旅客的合法权益”,是指作为铁路、船舶运输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还是旅客作为公民个体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哪种权利受到倒卖车票行为的侵害呢?侵害方式如何?侵害结果如何实现?这些问题都需要具体阐明才能认定倒卖车票行为是否具有对旅客某种权利的侵害性。

  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铁路、船舶运输过程中,与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是承运方——运输部门,车票、船票是一种不记名的格式合同,倒卖这种格式合同的行为并不影响最终使用车票的旅客与承运方的运输合同的成立。车票所记载的金额是铁路、春运部门单方拟定的运输服务的对价,而旅客愿意以高于票面的价格接受运输服务时并不侵犯旅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旅客通常都是具有自我决定能力的个体,其之所以接受倒卖车票行为人高出票面的价格仍是经过理性、审慎考虑的选择。在车票均由承运部门公开、透明售出的假定场景下,特定路线车票可能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时,有人选择提前熬夜去车站售票窗口等候,有人选择从他人手中加价购买车票,这是一种对等的交易关系,在实质上与雇人排队并无差异。因为,当倒卖行为人加价过高,买受人可以拒绝交易,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另行选择出行日期。事实上,倒卖行为人加价的数额往往是在买受人可接受的范围内经过协商而形成的,并非强迫交易行为。

  倒卖损害了客运单位经济利益?倒卖中的溢价部分本身就不属于客运单位的期待利益

  倒卖车票行为是否对客运单位的经济利益具有损害?很明显,无论是否存在倒卖行为,客运单位均能按照单方拟定的价格获取旅客运输的对价——票面价格。至于倒卖行为中的溢价部分,本身就不属于客运单位的期待利益,自然不存在受损的经济利益。

  倒卖冲击了车船票的售购制度?限制市场化的依据并不清晰,难以获取管制的正当性

  国家车船票的售购制度,其实是一种国家管制的目标设定,是一种国家的禁止性规范。这种制度将车票、船票的销售、购买拟定为专营形式,否定了自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可能性。但是,其限制车、船票市场化的依据并不清晰,难以获取管制的正当性,自然也不能证成倒卖车船票行为真正意义上的侵害性。因为,违反某种形式上的国家管制不能成为发动刑罚权的基础和实质理由。

  “因为刑法禁止倒卖车船票,所以倒卖车船票是犯罪”这样的表述颠倒了犯罪本质论说的顺序。论说的逻辑顺序应该是倒卖车票、船票行为具有何种的危害性,所以需要国家予以惩罚,然后国家在以立法的形式将其构成与刑罚固定下来。任何刑罚都是对个人自由或权利的剥夺或限制,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或严格的依据,不然刑法的补充性和不充分性无法体现,甚至会沦为纯粹作为压制工具的境地。因此,单纯的国家车船票售购制度并不能成为倒卖车船票行为成为犯罪的依据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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