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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车票究竟违不违法?

http://www.CRNTT.com   2013-01-18 11:17:18  


 
  ■ 代购是权衡利弊后的理性选择

  与旅客约定代买车票并收取一定费用,应该看作提供服务后需支付的成本费用

  根据四部委的文件规范可知,倒卖车票的犯罪主体取得车票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手高价卖给他人,以牟取利益和暴利,这是倒卖车票的重要特征。但是在实名制下,无论谁都只能通过拨打订票电话、到铁路客票代办点或者去售票窗口排队的方式购买火车票,这一购票过程本身就必然耗费一定的时间、劳动、金钱。以上几种行为表现虽不同,但本质上都形成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一方愿意通过另一方的劳动代买车票,并支付一定费用,至于高出票价的金额部分,则是双方事先达成一致的劳务费、电话费。

  在社会分工日趋细密的情况下,一部分人愿意花费时间、金钱为代价为别人提供代买车票的服务;而另一部分人只需花费几元钱的服务费用,而节约更多的时间和金钱,这是在民商法上在常见也不过的民事法律关系。这部分花费时间、金钱提供服务所对应的几元钱代价,应该看作是对这些人提供服务所花费的乘车、电话、排队等程序的成本费用。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认可并以常态形式广泛存在,与旅客约定代买车票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属于民事委托而非倒卖车票,因为委托代买车票的行为,委托预约在先,买票在后,行为人买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出卖车票,非法牟利,而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去完成其委托的事项。

  旅客对代购车票行为并不排斥甚至乐于接受,这是在权衡经济效益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

  在实名制购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旅客为了图求方便而委托他人代为购票,仅仅是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而己。而且,大部分委托他人代购车票的旅客对代购行为并不排斥甚至乐于接受。

  委托他人代为购票是旅客在权衡经济效益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同时,法律虽然禁止火车票倒卖行为,但是并没有规定必须旅客本人亲自购买火车票,受委托的人可以通过电话订票,可以通过售票窗口买票,还可以到合法的铁路客票代办点去购票,这和旅客本人的购票方式是一样的。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接受他人委托,替他人代购车票,既能节省大家的重复劳动,而且也为大家节省了来往车站的车费。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每张车票都必须乘车人亲自购买的话,一方面不可行、不现实,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受托方要购买车票必然要付出一定的劳务或者支付相关的费用,收取适当的劳动报酬也在情理之中。因此对于公民之间相互委托代买车票并收取适当劳务费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 倒卖的危害性被夸大应该非罪化

  倒卖危害正常的交通秩序?既不可能影响火车运行的安全,也不可能影响到火车的准时运行

  官方认为倒卖车票给正常的交通秩序容易造成危害,但所谓交通秩序,其所表达的只是国家所期望的一种交通状态,这种交通状态的设定是一种拟制过程,并不存在一种现实的、经验的“正常的交通秩序”。交通秩序并非源于个体权利及其延伸,而产生于国家的规定。倒卖火车票行为违反的是一种禁止规范,但设置这种不得倒卖火车票的禁止规范的依据并不清晰,特别是在与个人、社会、国家利益相联系的角度上显得更为模糊。任何禁止规范都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或剥夺,这种限制或剥夺必须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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