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邓聿文:谁该同陈水总站在被告席上

http://www.CRNTT.com   2013-06-13 11:09:50  


 
  第一个原则是,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陈制造47条人命(包括他自己)的行为都是不可原谅的。

  人的生命至高无上,无论是他人的生命还是自己的生命,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剥夺,包括正义(当然这里就涉及到死刑存废的问题,在此不论)。在这起爆炸案中,我注意到有这样一种舆论,陈如果实在忍无可忍,他不应该滥杀无辜,而应该去杀那些把他逼上绝路之人。言下之意是,杀加害于自己的人是正义的。这是种很可怕的想法。如果正义是杀人的理由,社会就会陷入冤冤相报的境地。

  第二个原则是,陈也理应获得人们的同情。一些论者认为,陈不应获得同情,否则就是对这种杀人暴行的纵容。此种看法混淆了两种“同情”。无疑,陈的杀人行为是不能、不应获得同情的,但是,从生命消失的角度言,陈的命也是一条命,理当受到同情。这可能会引起歧义和争议。但如果我们不能对犯罪者消失的生命有所尊重和同情的话,实际上就无法做到真正尊重个体的生命。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原则是从前一原则衍生而来。

  社会应该把这两个原则作为共识,如果大家都认同这个共识,我们就有共同的价值前提,可以进一步讨论下述问题了。

  陈为什么要把报复的矛头指向无辜者,甚至同他一样的弱势者?显然,他是认为自己受到了社会不公正的对待。

  从陈的微博自述来看,其个人命运确实悲惨,基本可以讲,是一个失败者。促使陈做出极端举动的直接因素,可能是他所说的在年龄和社保问题上,派出所和政府部门的踢皮球。这里有没有具体经办人员的态度不好?我想是有的。但最大可能还是所谓的制度因素:工作人员会对他说,不是不给他办,而是他的材料欠缺,无法给他办理,云云。任何一个有此遭遇的人,都不难想像这种状况。这样,对陈来说,他固然会憎恨这些办事人员的恶劣态度(假如有的话),但更可能的是,他会把自己的不幸遭遇“算”到制度上,而制度是个抽象的东西,就他的理解力而言,会把制度直接等同于社会,认为是社会造成了他一生的不幸。假使陈如此理解其失败的人生,他选择把复仇之火烧向社会就顺理成章。因为在他看来,自己弄的动静越大,就越可能得到一种报复社会的关注和“快乐”。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