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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城镇化战略应当明晰的十二个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3-07-14 09:32:03  


 
  第一,必然是一个因地制宜的过程。各地的城镇化必须“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必须结合当地的环境与资源特征,走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绝不能千篇一律,搞“大而全、小而全”的重复建设。

  第二,必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既然改革与转轨是个渐进的过程,中国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必然也是一个逐步演进的过程,不能拔苗助长,搞“大跃进”,不能把国民福利待遇的胃口吊的过高,更不能突击“造城”。

  第三,是一个可以发挥“后发优势”的过程。面对各地生态与资源的分布不均,后来居上的全国城镇布局完全可以吸取中外过去“城市病”的教训,吸收最新的信息与交通等技术,结合当地的水、森林、矿产等各种自然资源环境,对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的空间布局,做到事先规划,分步实施,防止重蹈前人的错误道路。

  第四,是一个制度改革的过程。因为要解决城镇化中“人的城镇化”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必将涉及医疗、教育、养老等一系列经济资源配置制度和其他经济体制的改革。特别在以市场经济为目标取向的环境下,前者的配置又将涉及水电油气煤、利率汇率等资源要素价格的改革,而这些体现市场动态价格的改革结果,是人们事先难以详细预测的。因此,城镇化率水平逐年提高的程度,恐也不是可事先设定的。

  10.城镇化规划中的原则

  为了加快推进城镇化战略,制定一定的行动规划,等价于寻找确保未来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政策制度,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由上述中国城镇化发展路径决定了,在复杂的环境背景下,研制城镇化规划必须贯彻突出重点的原则:一是规划不能面面俱到。要围绕完成城镇化战略的历史任务,应将规划仅限于重点内容的有限范围。城镇化规划不同于国民经济“十二五规划”。不能把城镇化视为一个“筐”,把本应在国民经济规划中应规划的一般内容都囊括在内。没有重点,就等于没有规划。规划应多一些明确的数量指标,少一些定性的、无约束力的“原则话”。二是不能像计划经济时代规划经济建设那样,去规划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总额。具体说,城镇化规划的重点绝对不应去规划实现城镇化是需要30万亿元还是40万亿元的问题。城镇化过程中投资什么?投资多少?资金如何筹集?原则上应交给市场。在当今中国体制下,突出投资计划只会误导地方政府,强化政府主导理念,助长沿袭过去粗放式的投资至上的增长理念。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化规划的重点,应去研究规划实现更高水平城镇化所需要什么样的市场机制?去研究形成推动城镇化的市场动力机制需要什么样的配套改革?一句话,对中国推动城镇化有实质意义的规划,应该是除去涉及技术性指标之外,更多的、更主要的内容应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关的内容。

  11.城镇化规划应包含两大基本内容

  根据上述城镇化战略的历史任务和规划原则的阐述,未来的规划应围绕两大内容:一是根据一国生态文明和国土规划等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研究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约束条件,以确保实现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可持续的城镇化。二是围绕提高民生水平、公平市民待遇这一核心内容,研究由农民变市民后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和目标。

  具体就前者而言,应明确提出实现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一系列技术性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于科学测算农业用地基础之上的土地管理原则、城市人均用地指标、工业用地和市民居住用地比例、资源节约指标、森林湖泊湿地及清洁水等各种保护生态环境的指标、大中小城市及城市群建设中的各类技术指标(包括综合交通体系指标)等等。中央政府应尽快明确这些规划指标,并作为对各地推动城镇化的“紧箍咒”和“天花板”,予以约束,不许突破。这是中央政府搞城镇化规划的重要职责。这些指标对地方政府而言,往往不容易被重视,恰恰需要中央政府在各地大力推进城镇化之前,须事先统筹规划,予以硬性规定的。唯有这样,才能确保在未来大规模城镇化过程中能实现“美丽中国”的梦想。

  具体就后者而言,应明确提出,今后凡对与城镇企业确立劳务合同关系的农民工,要取消对其的一切非市民化的不公平待遇。可以分别不同的内容,制定在若干时间内逐步取消不公平待遇的目标要求。原则上应在近三年内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一切待遇。对今后新进城农民工的数量与速度,由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的市场过程自发形成,政府恰恰不应该予以指定量化指标。但是对已离开土地、与城镇企业确立劳务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反倒对其享受大中小不同城镇市民应享受的公共服务,对各地政府提出明确的时限要求。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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