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上访妈妈何以放弃10万却难得一纸道歉

http://www.CRNTT.com   2013-07-18 08:31:55  


 
02
然而不管门道如何多,道歉二字非形式,不该屡屡被轻视

  国家赔偿中的道歉几乎是我国独创,却并非形式主义,有三重功能性

  还是先来看一个湖南的故事,曾经湖南省一位叫肖志宏的农民被诬陷嫖娼,遭到了该县公安民警的毒打,并被收容22天,后来上级公安局撤销了该县公安局的收容决定。而肖志宏所有的申诉请求中,“公安局的公开赔礼道歉”是第一位的,却始终没有得到满足,他为了一句公开的“肖志宏,我们错了,我代表桃江县公安局向你道歉!”而整整上访了两年,因为在他的心中尊严无价。

  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这个选项其实是我国独创的。据说初衷是在国力有限的条件下,赔偿力度有限,人们受传统文化和观念的影响,对赔礼道歉这种形式比较重视并且易于接受。当然,赔礼道歉代替不了金钱赔偿,同理,金钱赔偿也替代不了赔礼道歉。尤其是在损害程度比较轻微的时候,一句正式的道歉可能比千百块钱更有分量得多。从肖志宏的故事可以看出来,赔礼道歉对于很多受害人来讲确实是一种心理上的安慰,也算是一种“正义的偿还”——一度高高在上、“不可一世”的行政机关作出低头会是一种特别的慰藉。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被害人为提起诉讼而奔走呼号,不是为金钱利益,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除此之前,赔礼道歉还有两大功能: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恐怕多数时候,赔偿金钱都是“财政”来出,实实在在的行政机关责任人的公开低头道歉,未尝不是一种很好的惩戒,毕竟“面子”挂不住,像是肖智宏所面对的县公安局,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等都没有异议,就是不愿意公开进行道歉;而从功利的角度,这能平息社会的怨气,避免更大的悲剧发生。

  有人可能会说,经常看到官员出来频频道歉,结果也没怎么样啊。这和国家赔偿中的道歉其实是有区别的,前者往往是在出了一些有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之后的不得不做的“危机公关”,很多人还借此来逃脱更多、更猛的责难,想用道德帮自己度过难关,经常讲的都是“对不起人民的信任、有愧于党的重托、辜负了组织的期待”这样的套话,实际上是现代官员问责体系不完善的产物;后者则很实在,是对特定的被行政机关不当行政而伤害到的人的道歉,反而因为“实在”,而让许多行政机关望而生畏,怕道歉和追责联系在一起。

  虽是独创,却又老是被忽视

  2003年,司法考试中有这样一道题——“下列哪些国家侵权行为不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A.公安人员盘问过程中殴打刘某 B.海关违法扣留张某5小时 C.法院以转移被查封财产为由错误拘留陈某15日 D.镇政府公布本镇有不良嗜好人员名单”

  你是不是觉得没有选项可选,都该道歉呢?这却是一道多选题,按照当时的《国家赔偿法》,答案是ACD。因为当时,赔礼道歉仅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些情况,尽管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中,扩大到了“侵犯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但是“侵犯财产权”等情状还是不包括的。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法院更判得少。其实,执行起来也往往被忽视。2003年,陕西蒲城县3少年被指控强奸抢劫一名69岁老太,羁押402天后无罪释放。在2010年12月11日,针对错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检察院必须给予受害人国家赔偿以及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结果,“三少年奸杀冤案”中的检察院和政法委开车带着摄像去给钱,连一分一分的钱都坚持要给。一位受害人称听到了一句“对不起”,而另外两位受害人则说,来人只给了钱,并没有道歉。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