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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妈妈何以放弃10万却难得一纸道歉

http://www.CRNTT.com   2013-07-18 08:31:55  


有时候一个深深的、正式的鞠躬能够有很大的慰藉意义,图为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向台湾人民鞠躬致歉
 
  再回到唐慧案,不满足唐慧“书面道歉”的诉求的确值得商榷

  那么就算依照现在法院的认定,永州劳教委是“人文关怀不够”,“处理方式不当”,且在庭审中也算道过歉,是否就不应该满足唐慧“书面道歉”的诉求了呢?先来看看一个台湾的例子。

  在中国台湾的“地区赔偿法”里并没有“赔礼道歉”之类的明文条目的。不过在2007年,法院却首次判决了一起“‘行政机关’向普通民众书面公开道歉”的案子,被岛内媒体形容为“小虾米撂倒大鲸鱼”。起因是一位大学教官因为“教育部”军训处漏登他的硕士学历,导致他不能晋升。为了争取权利,他到“教育部长”民意信箱陈情,没想到竟然收到有4个字的脏话回覆。他觉得被污辱,告上法院,要求“国家赔偿”,还要“教育部”道歉以及精神赔偿20万,但最后法官判“教育部”向他道歉,理由是他的人格权确实因“教育部”的不当回覆而受损,因此判“教育部”必须正式书面道歉。不过因为回覆是一对一的,只有由这位教官上网登录自己的邮件账号和案件编号后,才能阅读回覆内容,其他人无法得知。而且“教育部”在接到抗议后,马上把脏话内容移除,因此只要“教育部”道歉就可弥补许的损失。 并没有支持实物赔偿。

  为什么要举这个例子呢?因为法官不支持唐慧书面道歉请求的理由是,“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律的确没有规定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道歉,但是如专题《自首能救下杀婴犯的命吗》所表达的那样,任何一部法律,无论如何周密,都不可能穷尽规范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更不能规范未来的变化。同时,从立法技术看,由于立法机关受认识能力的限制,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这就使法律规则不可能事无巨细、完备无遗。所以法律只能表达立法精神和给出大概区间,至于在区间中找哪个刻度,就只得由法官来“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中的“自由”不等于“随意”,而恰恰是要求法官根据法的精神和对法条的准确理解在区间中找出最合理的刻度。所以,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来拒绝唐慧书面道歉的诉求是否是一种“搪塞”乃至“懒惰”呢?台湾的这个故事就是一个法官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例子。而事实上,如果在类似的案件中,支持原告合理的希望获得道歉的方式,对原告的心理慰藉作用也会更大。

结语

  唐慧案的胜诉让人们对此案推动劳教制度改革有很高的期望值。不过打折扣的道歉本身恐怕就不太支持这种愿景。而道歉问题本身也非常有普遍性,值得关注。因为不管对原告方还是对行政机关而言,赔礼道歉都很重要,绝非“假大空”的存在。适用的范围、方式、执行度等,值得诟病的地方太多了。(来源: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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