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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两制台湾方案中的文教权力刍议

http://www.CRNTT.com   2024-09-29 00:01:32  


 
  (二)文教权力的法律属性是过程性权力

  “一国两制”是不改变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两制”,这说明中国所有地方政府的权力均来源于中央政府经由法律途径的授予。著名学者童之伟教授把地方政府行使的这部分权力称之为“过程性权力”,把中央政权/中央政府掌握和行使的这部分权力称之为“本源性权力”。由于地方政府的权力并非本源性权力,“中央愿意授予地方政府多少权力,完全是单方面决定的事,无所谓权限之争。这种状况的现实表现,就是中央政府可以单方面修宪或立法,按自己的意愿改变地方政府行使职权的范围和方式”。⑧显然,未来统一后台湾所有权力均来自于中央政府。质言之,文化教育权力并非台湾地区的“固有权力”或“历史性权利”,文化教育领域的高度或完全自治也并非天经地义,因为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与大陆同文同种同源,并不存在语言和文化上的区别。台湾地区文教领域的自治并无生物学或文化意义上的充分理由。因此,中央政府对特区文教事务的自治安排是基于“两制”,也是基于促成回归或统一,属于政治上的主动让步。

  这种过程性质的文教权力的特征是,中央政府可以在一个地区先实行文教权力的自治,而后再实行政治(立法)权力的自治,也可以在一个地区先实行行政权力的自治,而后再实行文教权力的自治。换句话说,文教权力与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是属于同等位阶的权力,中央政府在治理某个地区时,可以全部授予,也可以选择某个领域单独授予。在同一国家,中央政府很少将这些权力全部都下放给所有地区,而是根据不同的需要,分情况分阶段授予。也就是说,中央政府有权决定在哪些地区授予何种程度的文教权力,有权决定在何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文教权力的大小,例如同样作为单一制国家的法国对布列塔尼和科西嘉授予的文教权力就有差异,塞尔维亚是在2002年和2009年分两次授予伏伊伏丁那自治省在教育和文化方面的管辖权的。所以,在该国所有独特地区都实行等量齐观、一视同仁的权力配置的情形,在许多国家并不存在。文教领域的非对称安排在全世界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台湾特别行政区是否被授予、何时授予、授予多大的文教权力由中央政府决定,当然在决定之前,台湾地区的代表可与中央政府进行讨论协商。

  (三)“两制”台湾方案下文教权力的功能指向

  文教权力的性质决定着权力的归属,但能否把文教权力用好,则决定着性质和走向是否被改变。用好文教权力必须先明确其功能指向。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培育台湾特别行政区的国家认同。“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基于台湾地区的“去中国化”已深入骨髓,在统一台湾后的一段时间内应以培植和增强国家认同、消除“文教台独”遗毒为优先事项。台湾学者谢大宁指出,“十二年国教”课纲十年下来,第一批受“文化台独”教育者已经将近五十岁,……届时中国意识在台湾将成明日黄花。⑨加上在当前台湾政坛三角督的政治格局下,任何一方要改变文教领域既有的主导思想和主体结构无异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可以说,越往后到统一前,“台湾意识”或“台独意识”只会更趋强劲。因此,统一后在文教领域的第一要务就是“去台独化”,正本清源,进而夯实“两制”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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