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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两岸和平发展期应是统合期

http://www.CRNTT.com   2013-01-21 00:23:30  


 
  由于两岸的治权均是来自于本身的“宪法”,因此两岸均为一“宪政秩序主体”。两岸虽然在对外权力上有大小之分,但是两岸在对内的治权上,并不存在谁赋予谁治权,或谁的对内治权大的问题。统一后的“一国两制”设计中,两制所属的治权是有“差序”的,并不符合两岸在和平发展期应有的“平等对待”。民进党企图将两岸在治权上的分立,扩大诠释为“主权”上的分离,也是犯了将“治权”无限上纲的错误。

  简单来说,两岸目前的现状是“一中两宪”,但是“一中两宪”并不能够成为和平发展期的政治定位,原因在于台湾内部有一股“人民力量重于宪法”的民粹思维,因此“一中两宪”很可能就会像“一中各表”一样,被操弄为“一族两宪”,或“一族两国”,北京也因而不敢放手做“一中两宪”的承诺。

  在和平发展期,两岸在接受彼此的“宪法”为一“宪法”性文件”时,同时也必须用文字来约束目前的法理现状并使其良性前行,和平协议的签署应以达到此项功能为原则。在两岸未来签订的“和平协议”中明确约束双方对“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与“尊重彼此的宪政治权”做出条文式的保证。“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就像一颗铆钉,把两岸的“宪法”连结住,彼此没有再分裂的可能;“尊重彼此宪政治权”表示两岸愿意在相互尊重与平等的基础上,共同缔造未来的中国。

  透过这个有约束力的协定,不仅是结束敌对状态、开启两岸关系正常化的一个协定而已,它其实是两岸进入“第三宪”的第一份“宪法性文件”,未来的两岸和平(基础)协定,本身就是第三宪的一部分,而且是基石。简单地说,由于有了这个“第三宪”文件的约束,北京也才能够合法与放心去接受“中华民国宪法”与政府存在的事实,台北方面也才能得到北京对“中华民国”政府的认可,台湾的国际空间才能有真正的机会开展。在这样的共识下,可以同时开启“两岸军事互信机制”与“国际空间互信”的讨论。同时签署“两岸和平协议”、“军事互信协议”、“国际空间互信协议”,同时成为“第三宪”的一部分是值得思考的选择。

  相互对不分裂整个中国主权的约束,即确定了两岸的政治关系由“分”到“合”,由“合”往“统”,而非由“分”往“离”的光谱内互动。这个以两岸和平协议为基础的“宪法”性文件”是未来“第三宪”的基础。未来两岸以搭桥建楼方式、循序渐进,透过签署各种具有规范两岸公权力的协议,让“第三宪”愈来愈丰富。当现有的两宪逐渐将治权转移到第三宪时,两岸就愈巩固“合”的方向,两岸也就愈来愈远离“分”或“离”的可能性,当第三宪的治权可以取代两宪时,整个中国即是“一中一宪”,那就是最后的完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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