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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排外运动” 必要性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0-12-23 09:04:03  


行政手段干预语言文字发展,真的有必要吗?
  中评社北京12月23日讯/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通知要求,在汉语出版物中,禁止出现随意夹带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等外国语言文字;禁止生造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禁止任意增减外文字母、颠倒词序等违反语言规范现象。

  ※约定速成的力量可能比法规文件更有效

  不让用NBA,先得把CCTV给改过来

  新闻出版总署近日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其核心内容是要求“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书、互联网等各类出版物禁止出现随意夹带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等外国语言文字”,外界对此褒贬不一。因为“随意夹带”这样的一个判断标准,本身就比较“随意”。这样一来,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也就很大。因为使用者其实很难判断“雷区”是什么。其实前几个月,广电总局曾要求央视等媒体尽量屏蔽英语缩略词,转而使用中文全称,当时许多网友说了:不让用NBA,先得把CCTV给改过来。

  别忘记把汉字放入国际化大背景

  规范语言文字按理说是一件好事。秦朝统一六国文字,为汉代以后的大一统奠定了文化基础。“书同文车同轨”其实是一项使用标准,便于不同地域的人们进行交流。经过两千年来的演化,汉字已经是一套相对固定的文字系统。随着现代化与全球化的演变,汉字也面临着“增加库容”的任务。
文字需要适当规范,否则会令人无所适从,这个道理没什么好说的。问题是,语言文字就像一条流淌的河流,在历史的河道里奔流不息,她是生动活泼的、并非一成不变的事物。这意味着,任何语言规范均应尊重其客观规律,而不能随意筑坝拦截,人为干涉河流的方向。严格地说,所谓语法大多是对语言文字用法的事后提炼和总结,而非事前介入,先规范后使用。在语言文字使用上,约定俗称的力量可能远比法规文件来得有效。

  兼容并包才能获得持久的生命力汉语有一套强大的语法

  新闻出版署认为,随意夹带英文字母缩写或者外国文字,“严重损害了汉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性,破坏了和谐健康的语言文化环境,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如果从规范性来说,汉语书面语有其相对严格的表述和书写规范,对句子的约束力极强。即便是英文单词用在汉语句子中,如果不遵守汉语语法,读起来当然不会通顺。只要弄清楚这个单词的性质,是名词还是动词,是介词还是连词,相信有起码文化水平的人,都不至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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