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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赛家鑫”改死缓的疑问

http://www.CRNTT.com   2011-07-05 15:16:00  


 
  值得一提的是,媒体报道、一审以及二审的判决文书在此存在一些差异:

  1.媒体报道,王家飞被李用条锄头砸死,王家红则被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更有传言王家红被撞得脑花崩裂),之后李昌奎才用绳子勒住了姐弟俩。

  2.而二审判决文书写道:(李昌奎)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了的王家红和王家飞脖子,并逃离现场。在一审判决文书中则没有说明两姐弟到底在被勒住之前是昏迷还是已经死亡,但用了“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这个法医名词。

  不过,二审并无推翻一审对李昌奎“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定性。
 
  一、二审对“自首”和“赔偿”的事实认定也没有出入

  1.李昌奎在被通缉后自首

  2009年5月16日14时20分,警方收到报案记录,接警后,公安民警初步认定李昌奎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次日对其网上通缉。案发4天后(2009年5月20日14时30分),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一审、二审都认定李昌奎有自首情节。

  2.对“已经发生的部分赔偿”事实认定一样,但是定性有不同

  案发后经巧家县茂租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李昌奎家属付给被害人家属安葬费21838.50元,并提供了一块土地用于安葬二位被害人。

  这是一、二审都认定的事实,不过二审认为这是“积极赔偿”,而在一审的判决文书中并无这样的字眼。
 
二审的改判依据及疑问 
 
  改判背景:婚恋、邻里纠纷慎用死刑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在2010年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也有相应的条款。

  而这么做是因为“少杀、慎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需求(法制网语)。

  因此,这也变成了一条减刑的“潜规则”,被广泛运用在了量刑中,比如去年在北京市高院的二审中,一共有18例死刑改判死缓,这些命案主要集中在邻里纠纷,家庭矛盾,感情问题、激情杀人等情况。而大部分案件也都存在“积极赔偿”。(北京市高院法官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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