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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赛家鑫”改死缓的疑问

http://www.CRNTT.com   2011-07-05 15:16:00  


 
  改判依据一:自首情节

  在一、二审中,都认定了李昌奎有自首情节。

  疑问:被通缉后再去投案能算自首吗?

  被害人家属认为,李昌奎自首时公安局已经发出了全国通缉令,他是在法律的权威和自己的犯罪事实面前才选择了自首,这样的被动自首根本不算自首情节。

  不过,法律专家指出,尽管理论界有争论,但主流观点认为,只要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管是否被通缉,都应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据此,即便李昌奎犯案后曾经逃跑并受到通缉,他也一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所以,有评论认为,不论是像药家鑫那样被警方问话之后自首,还是李昌奎迫于追捕压力自首,都应在法律上有所区别,这才能让普通公众觉得法律的精微、公正。但是,另一种声音是,犯罪嫌疑人被通缉时,尽管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知晓,但是犯罪嫌疑人去向不明,其实这也是司法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原因,这个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自动归案,对于司法机关及时侦查、审理案件,有效地惩治犯罪是有着积极意义的,能够节省司法资源,同时自首的认定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能给犯罪嫌疑人一条悔过自新的道路,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这无论对于犯罪嫌疑人还是司法机关都是有利的,也符合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的初衷,因而应当认定为自首。
 
  改判依据二:积极赔偿

  在一、二审中,都认定了李昌奎的家人已经在审判前做出了部分赔偿,但是,这到底是不是积极赔偿,一审没有定性,二审说“是”。事实上,一审、二审所说的部分补偿的依据都来自一份抬头是《茂租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关于对王家菲(注:应为“飞”)、王家红被李昌奎杀死一案安葬事宜等调处意见书》【(茂)社调字第(2009)03号】。这份意见书落款的日期是5月18日,仅在案发后两天,此时李昌奎都还未归案自首。而根据意见书所说,在当时李家就已经支付给了王家2万多的安葬费了。如此一看,好像真是积极。而这个“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是各地陆续成立的一个新型矛盾排解机构,是为了社会和谐而设。但是这份“调处意见书”并不是“协议书”,法律效力存疑。

  疑问:这些赔偿到底是不是“积极主动”的?

  据报道,在乡、村两级组织出具的说明材料里都表示,在王家飞、王家红被害后,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安葬费。受害者家属认为李昌奎及家属处于被迫才赔偿,所以并没有做到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也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很痛心。

  不过这两份证明材料并未在法院的一、二审判决文书中出现。为何乡、村两级组织如此热心呢,答案在这份调处意见中就能找到——“不得擅自滋事,否则谁滋事后果由谁负责。”乡、村的调解这么做很不妥——一方面用行政手段责令公开变卖李昌奎家属的财产,有侵犯个人财产权之嫌;另一方面,这样得出的“调处意见书”又不符合被害者家属的意愿,甚至被错当作积极赔偿的依据,严重伤害了被害者家属的感情。

  另外,还有一个改判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不过对此争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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