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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什么是宪法? | |
http://www.CRNTT.com 2012-05-14 10:46:59 |
或许,从效用看,需要特别强调宪法应该是官民各方必须一体遵循的效力最高的法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我国与任何国际一样,法首先指宪法,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如宪法相关事务、民商、行政、经济、社会、刑事、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等领域的法律,除法律外还有大量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等。 在一国的全部行为准则中,宪法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与普通法律一起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都是以最严格的程序、通常都是由制宪主体以2/3以上多数通过的,国民意志最全面、最集中、最权威的反映。毫无疑问,宪法本身的权威高于根据宪法所产生的机构的权威。所以,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的法律,制定普通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其内容必须符合宪法,与宪法内容抵触的法律无效。对这一点,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通常都由宪法本身或经由宪法惯例予以确认的,我国宪法也不例外。我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作为整体,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必须以宪法为根基,其他所有的法,不论它的名称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其他的什么,都不能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一旦抵触,就应该被认定为无效。或许有人会说,我们公权力机构违宪的情况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这是国家领导人都承认的事实,但问题是,宪法被违反了又怎么样呢?确实,出现违宪的情况也不一定亡国亡党,但违宪得不到纠正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全国人民的根本意志和执政党的重大主张不能落实或受到扭曲,甚至为特定机构、个人的意志、主张所取代;国家法制失去统一的基础,各地各领域自行其是;本应统一的法律秩序乃至社会经济秩序受到破坏,等等。无论如何,如果违宪得不到纠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 即使是对于法律之外的各种行为规范,如道德、政策、各政党和团体的章程、各种组织内部的纪律、习惯等等,宪法也应该发挥相应的规范作用。宪法相对于法外的行为准则体系,也具有不同形式的最高性。只不过,宪法相对于这部分行为准则的最高性的表现形式和约束力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相对于中国的公权力机构、政党、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章程、纪律等等,宪法的最高性应该是强行的,即也应该有最高的法律约束力,与之抵触的应属无效,尽管这种效力在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普通的法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间接体现的。至于道德,它不是法律,但法律规范应该是中等高尚程度的道德的转化形式,因此,宪法也是一国主流道德的集中表现,因而也应该有最高的道德约束力。 宪法是法律,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有特点。 1.宪法与一定的民主事实相联系,是民主的表现。美国革命家潘恩说过,“一国的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应当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若没有基本的民主事实,就不会真正有宪法,即使形式上有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文件,那也是不会真正付诸实施的,是假的。因为,专制统治不需要宪法,最多只需要宪法做摆设,装潢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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