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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14年刑期意味着什么? | |
http://www.CRNTT.com 2010-05-19 09:08:31 |
三宗罪 1 非法经营罪 变相买卖外汇数额特别巨大 【检方指控】 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港币8.22亿余元用于赌博。 【辩方意见】 黄光裕为还赌债,命令下属划款,在深圳将人民币汇入相关账户,非法换汇的机构代表赌场在深圳接收人民币,此时,黄光裕已经完成了偿还赌债的行为。 此后系非法换汇机构违规操作,即使黄光裕知情,但其本人未实施该行为,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判决】 根据法规,私自买卖、变相买卖或者倒买倒卖外汇,被列为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变相买卖外汇行为”,应理解为不直接进行人民币和外汇的买卖,而采取如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该行为因发生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交易场所以外,故应属外汇非法交易范畴。 本案中,黄光裕在境外赌博欠下巨额港币债务后,将境内人民币汇往深圳相关账户用于归还赌债,其明知该笔钱用途,故以人民币偿还港币债务的行为,系变相买卖外汇,属于非法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破坏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黄光裕因此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2亿元。 2 内幕交易罪 绕过其他高层擅自买卖股票 【检方指控】 2007年4月至9月,作为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决定资产重组期间,黄光裕指使他人使用自己实际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14.15亿余元。账面收益额为3.09亿余元。 【辩方意见】 黄光裕购买中关村股票是代表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非黄光裕个人行为。 黄光裕买股票目的非套现获利,现有证据证明黄光裕买入中关村股票后未短期抛售,不能认定黄光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杜鹃的辩护人认为,杜鹃参与内幕交易犯罪的程度不严重,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许钟民一方则提出,在内幕交易的事实中,未为自己谋利,无非法所得,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判决】 经查,在购买中关村股票时,黄光裕并未与鹏投公司其他决策层人员讨论研究,他个人实施的行为不能完全代表公司意志。同时,无其他证据证明黄光裕购买中关村股票是为使单位获利,且黄光裕从未有此供述。 法院认为,无论黄光裕在买卖中关村股票时所持何种目的,只要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者,在内幕信息价格交易敏感期内买卖该特定证券,无论是否获利,均不影响对犯罪性质的认定。 对于杜鹃,法院认为其在参与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接受黄光裕的指令,不仅指使有关人员买卖中关村股票,还协助黄光裕管理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决定资金调拨等重要事项。虽为从犯,但所犯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许钟民的辩护人的意见,法院经查属实,酌予采纳。 此罪名黄光裕被判有期徒刑9年,罚金6亿元。之妻子杜鹃和许钟民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和3年,罚金2亿和1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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