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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大湾区重大疫情需有法治 | |
http://www.CRNTT.com 2022-04-05 00:02:40 |
(三)安全 安全和稳定是国家发展的首要前提,也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首要目标。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湾区各地重大疫情应急法治的协同建设,要始终遵循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抓住大湾区环境安全这个“牛鼻子”,把健全重大疫情应急管理体系作为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环,科学合理规划城市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慎终如始抓好常态化重大疫情防控。具体而言,三地行政机关在应对重大疫情的紧急状态时,必须做到互通有无、齐头并进,及时协同采取各类行政救助措施,防止重大疫情的影响扩大,不遗余力保障受灾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想方设法帮助恢复生产、重建家园。需要强调的是,在重大疫情下行政应急权必然扩张的背景下,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应急权时采用的一系列如行政征收、征用以及行政强制等应急性行政措施,必须遵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同时也要符合比例原则的严格要求。如若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那么行政机关必须在事后予以相应的补偿。 四、大湾区重大疫情应急法治协同建设的现实路径 (一)完善大湾区重大疫情应急法治体制 1.健全大湾区应急立法供给体系 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可为粤港澳大湾区应急法治协同建设提供规范依据和协调机制。目前大湾区重大疫情协同处置尚缺乏统一制度安排,各自法律并无域外效力,需要健全应急立法供给体制,推动三地应急法律规范衔接,共建应急法律制度体系,共享良性应急法治成果。一是中央主导式立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牵头进行顶层设计,尽快制定涵涉大湾区应急管理、环境行政、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统筹粤港澳政府重大疫情应急法治协同建设各类事宜。二是探索制定区域示范法。参照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在大湾区应急管理部门、卫生环境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粤港澳三地应急法学专家、实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负责人起草制定区域示范法,形成应急法治与管理领域的区域示范法版本,推动规范走向趋同化,统一粤港澳应急处置规定。三是健全软法跨境适用机制。大湾区内大量跨境区域性行为规范在应急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需要完善行政协议的缔结程序、权义分配、各方责任和纠纷解决等内容,同时加强三地应急管理社会组织合作,完善民间适用的内部行为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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