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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三鹿董事长田文华最高刑罚可能为无期 | |
http://www.CRNTT.com 2009-01-01 10:46:46 |
而刑法第14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刑法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具体表述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除了三鹿集团涉嫌单位犯罪之外,根据刑法第150条,田文华等原三鹿高管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起诉书显示,田文华是在2008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时涉嫌的罪名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9月26日,田文华被正式逮捕。 而在庭审中,公诉人则主张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田文华等人的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大的不同在于最高法定刑。前者是无期徒刑,而后者是死刑。 因此,罪名调整意味着田文华可能接受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而非死刑。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解释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明标准更高,检察机关将负担更重的调查举证责任。 检方还原三鹿事件中的田文华 石家庄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早在2007年12月,三鹿集团就已经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部分婴儿使用其所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出现尿液中有红色沉淀物等症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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