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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文物能打官司要回来吗?

http://www.CRNTT.com   2009-02-13 10:10:16  


 
  刘洋:我起诉圆明园鼠首的案件,接受了上次洛阳龙门石窟案件的教训,一定要拿到授权,因为文物不是我个人的,法庭宣判文物归属的时候就很难判定,但是以圆明园的名义和文物局的名字去诉讼,结果就不同了,《法国民事诉讼法》认为:原告,必是在本诉中据有诉讼利益的人。

  记者:只要拿到授权就没有问题了吗?

  刘洋:拿到授权后,这个案子必然是会赢的,我有三个方面的依据。

  一方面,法国那边实行的是案例法,案例法是根据以往成功案例来判的,也就是说找到历史上最接近这个案子的案件,根据它的结果来判定这个案子的结果。如果官司在法国打,案例法中有已经有很多的成功案例,我已经把这个材料收集好了。这是法国方面。

  如果万一法国那边不立案的话。根据物之所在地法,我可以在中国提起诉讼。中国使用的成文法是另外一个法律体系,其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我们非常有利,这个工作我也已经做好了。

  另外,还有中法大概在1995年签署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里面数条条约都在表明鼠首和兔首现在的拥有者都必须停止拍卖,将文物归还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了这些依据,你说官司哪有不赢的道理。

  记者:但是我们知道,圆明园文物流失的时候中国还是大清朝掌权的时期,以今天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局的身份起诉还可以吗?

  刘洋:《国际法学》中有专门关于政府继承的条约,可以很明确地解决这个问题。

  记者:现在持有兔首和鼠首的人也是收藏家,并不是当初盗窃它的人,这样的收藏家可以作为被告吗?

  刘洋:对。物已流转,人已死亡。人已死亡则无人可诉,物已流转却能进行追索,这就是法律上的物上追及权。根据这个,任何现行持有该物的个人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被告,所以,现在法国那位持有兔首和鼠首的收藏家完全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告。

  另外,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第三条: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该归还该被盗物。

  记者:这已经是一个多世纪之前的事情了,时效性是个问题吗?

  刘洋:时效性基本不算个问题,因为我必须先知道文物在谁的手里,我才能告他,这个时间是从我知情的那一天算起的。

  记者:即使如此,我仍然认为您这件事情会很不容易,我不知道您的行动目前得到了哪些方面的支持?他们用什么样的方式在支持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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