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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劳教案”让人发指

http://www.CRNTT.com   2011-08-22 10:45:28  


 
  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有什么区别?

  我们经常会听到“劳改”一词,那么“劳改”和“劳教”有什么差别呢?劳动改造是一种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所以,能够决定劳动改造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劳动教养的则为行政部门(如公安)。另外,被劳动改造的人为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教养则适用于情节轻微的违法或者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 

  劳动教养相对于劳动改造有很大的自由度,如勿需审判,当事人没有辩解的权利和机会。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制度的滥用,尤其糟糕的是,这种滥用基本不是发生在真正的为非作歹者身上,更多的是让维权乃至举报贪官者“雪上加霜”。很多时候,劳动教养制度成了长官意志的“自留地”和杀手锏,成了公民权利的“黑洞”。这其中最可怕的当属劳教与信访的“联姻”,因为信访正是现行制度下的重要维权通道,这也就是常州一元劳教案的悲剧根源。…[详细]
 
错错错,毫无疑问,这是一起错案 
 
  她们当时乘坐编号27229的14路车 取证错

  对于“没有购买车票”的说法,常州上访者吴产娣称:“我太冤枉了”, 另外两人也是大喊冤屈。她们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及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常州市劳教委对她们进行了非法劳教。吴产娣说,2009年6月29日下午,包括自己以及陆菊华和朱玉妹在内的10多名常州人,在北京陶然亭桥北等待14路公交车,前往国务院法制办领取行政复议书。她说,自己是最后一个上车的,刷了卡之后她就往后走,当时确实因为有人不买票,司机崔林和乘客发生了争执,司机拒不开车并报警。

  蹊跷的是,2009年的一件小得不能再小的事,在一年过后,被常州警方神奇的想起。警方采信了唯一目击证人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的说法,崔林向警方指认了朱玉妹、陆菊华以及吴产娣,并声称她们“不购买车票”。而当时出警的北京天桥派出所两位民警杨金荣、曹永铜在接受常州警方询问时,却未能指认出是谁没有买票。 

  这是典型的孤例证据,事隔一年多,公交车司机居然还能记得未买票人的模样,且在没有旁证的情况下,常州公安机关和劳教委采信孤证,是不合法的。
 
  立案错

  常州公安机关除了采信“孤证”外,还涉嫌非法异地立案、滥用职权。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件时认为“鉴于本案并不属于必须由违法行为地管辖的情形,常州警方及劳教部门作为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劳教机关,行使本案管辖权是可以的”。

  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这句话的意思是,即使由行为人居住地管辖案件,也应该有“交接手续”,但北京警方根本没有向常州警方进行案件交接。常州警方跨辖区立案,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 
 
  判罚错

  在该案中,3人先后被拘留,随后撤销拘留,再劳教1年。就算逃票行为成立,因逃票被拘留再被劳教更是闻所未闻,因为逃票连《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不违反。另,这是典型的一事二罚案例。在该案中,公安机关首先下达了行政拘留裁定,临近拘留期结束时,又撤销裁定,重新劳教。按照我国基本的法律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并且常州劳教委在对另一人的处罚中,因为其“不再继续上访”,所以没有对她进行劳教。可见,劳教不是关键,能够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让你不能去上访,才是真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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