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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婴女孩”不应任其一走了之

http://www.CRNTT.com   2013-12-09 11:44:26  


 
但“14岁起刑”在今天可能已经是一种放任

  “14岁以下不负刑责”已经造成一些悲剧

  在网友对此事的留言中,很多人提到了英国的詹姆斯·巴尔杰案:年仅10岁的罗伯特和的同学乔恩在购物中心拐骗了2岁的陌生男童詹姆士·巴尔杰,并残忍的将其虐杀,事后还计划伪造火车碾过致死的假象。在强烈的舆论愤怒之下,这两位英国史上最年幼的杀人犯被判了15年刑期。许多人认为,心智不成熟的人也可能极为残忍,让他们免于刑责是对受害人极大的不公,也对社会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对于我国而言,“14岁以下不负刑责”已经酿成了一些悲剧。2010年,广西桂平一位13岁的男孩小明认为同村小孩韦某某的奶奶曾经辱骂他,即施报复杀死韦某某,结果因尚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承担刑事责任。随后,侥幸逃过法律制裁的小明仍不思悔改,数月后再次持刀行凶,又酿一起悲剧。这时小明已满14岁,最终被判6年有期徒刑。

  还有一起更让人发指的案例。2004年,黑龙江省巴彦县13岁男孩赵某某强奸了同村14岁的女孩。然而,赵某某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只能发起民事诉讼获取赔偿。就在民事赔偿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某某夜闯女孩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杀害。这一次,赵某某依然没达到法定刑事年龄,仅被处以劳教1年6个月。

  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并非不可考虑

  上述这些悲剧的出现,让许多人对刑事最低责任年龄定为14岁感到不满,认为这不利于打击犯罪。然而,不少学者反对这一做法,认为目前的国际趋势是提高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而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是与保护儿童权利等要求相违背的,过早地向未成年人使用刑罚,不利于对他们的矫正。

  这种说法自然有其道理,但颇有拘泥权威之嫌。不妨参照一下香港的做法。香港地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曾经是7岁,在很长一段时间,一些国际组织和本地儿童保护组织都要求将这一年龄提高。对这一问题香港法律制定部门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咨询了大量正反方面的意见,并考察了多种统计数据。赞成保留7岁为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一派举出了“减少儿童受成年罪犯利用”、“香港儿童早熟,接受道德教育早,可以明辨是非”、“防止养成惯犯行为模式”、“刑事惩罚亦不严重”等相当有力的依据。因此,虽然最终香港提高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也只从7岁提高到10岁,而不是一下到12岁、14岁。立法建议报告指出, 统计数据表明,在10岁到14岁之间,未成年人犯罪就已经呈爆发式增长。1998年香港被逮捕的青少年中,13岁与17岁的数量相当,11、12岁的被逮捕者数量也绝对不能够忽略,并且许多都涉及严重殴打、抢劫等重罪。因此不宜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太多。

  对于当下中国来说,最需要考虑的同样是“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究竟符不符合实际需要。当初制定14岁这个标准,其实并没有经过广泛调研。对于这个社会广泛关心的立法命题,有关部门应该拿出有力的调研供民众进行评判。如果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并非不可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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