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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童丐真相 | |
http://www.CRNTT.com 2011-02-24 13:25:04 |
提案 被转发上千次微博照片的被拐儿童彭文乐,最终依靠网民力量重回父母怀抱。这场得益于微博的打拐行动,被很多人视为“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的“经典”。 然而,令人尴尬的事实是,彭文乐不是童丐,他在校读书,且成绩优秀。而发起此项活动的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及其志愿者也承认,尽管各地警方盘查了许多乞儿,但至今尚不能确定:有任何一个被拐孩子是通过“随手拍照”获得解救的。 很显然,打拐与禁止儿童乞讨并不是一回事。但彭文乐事件的出现,让这两者被有意无意地混淆了。微博解救被拐儿童从局部扩大了整个行乞儿童群体。群情激奋的网络热潮让人们期待网络打拐能有更大战果。于建嵘教授顺势提出了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的两会提案,直接将打拐变成了禁乞。“杜绝一切儿童乞讨,让所有乞讨儿童都回到学校,这是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常识”,于教授公开表示。 这份议案草案将目前乞讨儿童的来源分为三种——被拐卖来的;操控人员雇佣来的、租来的和亲友带儿童乞讨的。 于建嵘等人认为,现行刑法中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法律责任过轻,在草案中建议“买卖同罪”,加大收买被拐卖儿童者的法律责任,斩断买方市场。草案建议删除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对原来已经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在法律指定期限内(比如1年)向公安机关自首,按原法律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完全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期满后仍不自首的,一律按新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进行乞讨营利的,于建嵘等人建议专门立法进行打击,加重有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犯罪的量刑。草案中建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增加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利用被拐卖的儿童进行乞讨等营利活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暴力、胁迫等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删除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要求的“有暴力、胁迫手段”这一前提条件,只要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就构成犯罪。 激烈争议 由于并非所有儿童都是被“胁迫、诱骗、利用”进行乞讨的,这场全民“解救”行动也因此被部分人士指过度粗暴,忽视儿童生存权、发展权等诸多基本权利,“全面禁止儿童乞讨”提案更是引起连番争议,挺于派与倒于派的激辩一浪高过一浪。 挺于派倾向给政府更大的授权,通过严刑峻法立竿见影地禁绝一切儿童乞讨。而倒于派则认为儿童乞讨属于底层普遍的非法生存状态,只能逐步消除,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国家儿童福利体系。 南方周末评论员笑蜀表示,作为最早响应打拐的人,现在打拐突然变成全面禁童乞,难以理解。“看来我误读了打拐。打拐已发展为打乞,本指望城管干打拐的活,结果所谓打拐干了城管的活,即国家儿童福利体系影子都没见就全面扫荡街头乞儿。随手拍解救乞儿可休矣,城管足够强大,无须我们帮闲;乞儿足够可怜,无须我们雪上加霜。先问国家要贫儿奶粉钱吧。” 最早发文质疑全面禁乞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在他看来,只要一个人享有人身自由和(或)言论自由,就可以用言语和(或)行动做出乞讨行为。只要这种乞讨行为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只要乞讨者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禁止乞讨的正当性就不存在。 “毫无疑问,儿童不同于成年人,法律应对其进行一些特殊的保护。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是否意味着要禁止其乞讨呢?也就是说,对儿童的特殊保护是否意味着要限制其通过行使自己的人身自由和(或)言论自由行乞?禁止儿童乞讨有助于还是有害于对儿童的保护?” 支持王建勋副教授观点的现实案例不可谓不多。媒体时常报道孩子因为受到虐待而外出流浪乞讨的案例。一个15岁的孩子因为虐待外出12次流浪乞讨,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体系,禁止儿童乞讨,无异于堵住了其生存的最后一条途径。 王建勋的同事兼好友、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仝宗锦则反驳道,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儿童乞讨。不能因为特殊情况下的乞讨来推导出一般意义上儿童乞讨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一切均以人权说事,那儿童是不是应该有“儿童工作权”、“儿童性权利”甚至“儿童性自由”呢?对于这些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应当担负更多责任。 另外,世界上不少国家均有禁止儿童行乞的司法规定和司法实践。 据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任何人在公众地方行乞均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500元及监禁1年。持双程证人士如在街上行乞会留下刑事记录,两年内禁止再让其来港。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将父母带子女行乞明确纳入限制范围。 2010年7月,26岁的内地居民宋某带着曾被严重烧伤毁容的6岁儿子,持7日旅游证件赴港,接连5日多次在湾仔柯布连道天桥底行乞。在连日劝离未果后,香港警方日将两母子带回警署查问,并以涉嫌非法行乞拘控涉案母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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