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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加价打车”,司机乘客双输

http://www.CRNTT.com   2013-04-24 11:29:20  


 
  ■ 弥补出租车价格管制缺陷

  “不得与乘客议价”的规定意在防止司机欺诈、胁迫乘客,而“加价打车”则是乘客自愿花钱享受更好服务

  对于叫车软件“加价叫车”的质疑一方面在于它的合法性。北京市交通委新闻发言人李晓松曾表示,政府支持企业合理、合法地开发高科技产品,去缓解打车难。但是,加价的行为意味着变相议价,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议价是不允许的,下一步政府部门将进行规范。《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司机“不得与乘客议价,不得向乘客索要财物。”

  从法律解释上说,第15条的目的是防止司机欺诈、胁迫乘客,或者乘人之危赚取不当利益。但是,使用叫车软件加价叫车是乘客自愿的消费举动。乘客自愿花较多费用,购买更方便的服务,或者优先于其他乘客获得服务,然后以小费的方式支付给司机。从社会效果上看,这种自愿加价是在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对人们市场交易行为的扩展,是矫正或者弥补出租车价格管制缺陷的创新。

  ■ “价高者得”不违公平性

  出租车客运量占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量比例低,与公交、地铁相比,出租车定位更小众

  与常规公共交通所服务的大众群体不同,出租汽车交通适用于对时间价值、舒适度和个人私密性上追求比较高的人群。国外大部分城市出租车客运量占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量的比重为5%上下,纽约的比例仅为2%,较高的东京市为10%-12%。而从北京市城市公交系统来看,出租车出行在公共交通出行中所占比例在2002年时为11.6%,之后多条地铁线路的陆续开通,而出租车数量并未增加,因此这个比例应该更低。另外,中国的出租车公司有公营也有私营,出租车服务最多只能算是准公共服务。与公交、地铁相比,出租车属于补充性的交通工具,定位原本应该是小众的。

  “加价叫车”反应出乘客对出租车的需求程度迫切,价高者得对司机乘客而言都是最公平的交易方式

  人们质疑“加价叫车”的另一个理由是,加价叫车本质是“富人优先叫车”,或者说“加价叫车”对于不愿意加价叫车的乘客来说不公平,使不愿加价的乘客难以打到车。这个反对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首先,乘客是否选择加价、加多少价反映的并非乘客的经济实力,而是乘客对出租车服务的需求程度。需求越高、越紧迫,加价也就越高。从本质上来说,反应的还是“需求强烈的人优先”。而且,一般来说,各种叫车软件的“加价叫车”幅度是有上限的,比如“嘀嘀打车”的加价幅度分为0元、5元、10元、20元四档,乘客不可能无上限地竞价。所以,加价也只是用来区分消费者的需求的迫切程度,不会将车费推高至常人难以承受的程度,最多20元的加价也实在是难以算作“富人优先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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