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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粟遗产案背后的豪门恩怨 | |
http://www.CRNTT.com 2013-08-17 10:25:45 |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夏伊乔退休前所在单位是上海市文史研究馆,还受聘为刘海粟美术馆的名誉馆长。于是,为争得监护权,刘虹委托律师前往上海文史馆、刘海粟美术馆和居委会,要求三单位指定自己为母亲夏伊乔的监护人,但上述单位都以各种理由婉拒了刘虹的请求。 刘虹在无奈中于2006年5月状告文史馆、居委会和美术馆三被告不作为,但未被法院立案。不过有关部门默认,所有子女都有监护权,刘虹据此又以监护人身份委托律师申请夏伊乔撤诉。 经过这一“夺母”风波后,2008年4月,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当年8月,原告又以法定继承为由向上海市卢湾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两院合并,并到黄浦法院审理。 据白庭荫说,原告的主要诉求只有一条,即要求法庭清点分割刘海粟先生的遗产,全部是送拍的争议藏品。 2012年12月24日,黄浦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具体为:上述两家拍卖公司的33项字画作品归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刘虹处的刘海粟画作《墨牡丹》、《松树八哥》、《玉兰孔雀》归原告共同所有;故居内的刘海粟画作《但丁之舟》、康有为书写的字幅《存天阁》归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刘虹处的在上述两家拍卖公司成交的12项字画所得归原告共同所有;被告刘虹处的在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的7幅字画所得归原告共同所有。 换言之,一审判决结果几乎完全支持原告方的诉求,这让对本案毫不知情的被告刘虹难以接受,遂于2013年1月委托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富敏荣和侯杰进行了上诉。她上诉的理由是: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仓促下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很难令人信服。 白庭荫说,送拍的字画算作遗产也可以,但这些应是夏老的遗产,而非海老的遗产,因为按照《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给配偶。而且,海老1994年去世前就留下话,说除留给亲属少量书画作纪念外,其余的都无偿捐给国家。 1994年11月,在夏伊乔与上海市文化局订立的遗赠协议书中,明确向上海刘海粟美术馆捐赠913件海老的作品和藏品,另外遗赠给南京艺术学院和常州刘海粟美术馆各30幅书画作品,剩余的近百件作品和藏品留给夏老作纪念。而这些剩余藏品的所有人应当就是夏伊乔。 侯杰律师同时提到,因刘虹夫妇早年长期在青海工作,女儿便由身在上海的刘海粟夫妻抚养。再加上刘家第三代人丁不旺,又不在国内,外孙女白瑜便深得海老夫妇宠爱,因此,白瑜在香港结婚时,夏伊乔将《静听松风图》、《玉涧流泉图》、《草书临阁帖卷》、《黄山云海》和《遥岑烟霭图》赠给其作为结婚贺礼。对于这一点,白瑜在给法庭的证词中提到一个细节—— 她说:“1996年元旦前后,我父亲(白庭荫)要去上海公干,我便拜托父亲邀请外婆来香港参加我4月7日举行的婚礼。外婆听说后,准备了两天,然后让我父亲拨打我的电话。电话里,外婆说‘婚礼我本来要参加的,谁让我只有你这么一个宝贝,我准备了你外公几个历史时期有代表性的画作作为贺礼,我年纪大了不能亲自带去香港,这些画就让你父亲代为收下’。外婆还说‘你现在成家了、成人了,要好好做人做事,如果发展得好,大点的古董也会给你的’,我当时非常感动,印象深刻。” 而至于白庭荫,他长期在国内协助海老夫妻处理事务,陪同考察、公务,并打理“故居”装修等各项事宜,后又为筹建“故居”奔波。另据记者了解,从海老病重到海老的丧事全部结束,整整一个月的时间自始至终陪伴在夏老身边的子女,只有老白一个人。 在上诉书中,刘虹直截了当地指出:原告之所以挑起诉讼,原因其实并不限于书画,而是对上诉人根据政策一人承租故居耿耿于怀。诉讼的根本目的是要对父母遗产进行分割并重新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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