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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泛滥:法官收买成本低

http://www.CRNTT.com   2009-12-16 12:09:34  


义乌市在2008年前3个月认定的23件驰名商标中,除个别商标外,其余21件都是通外省的法院作出的司法认定。
  中评社北京12月16日讯/《东方早报》今天刊登评论员王琳的文章“驰名商标泛滥关键在法官的收买成本低”,文章表示,“若凭实践中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泛滥成灾的异象就否定司法认定本身,并不可取。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不但是国内法上的法院职责,也是我国已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家责任。务实的做法也许还应该是明确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标准,同时加大对违法裁判的问责力度,让法官做‘假案’的风险高起来。”其内容如下:    

  “驰名商标”又出事了,这次事发辽宁抚顺中院。据《中国青年报》14日报道,多名法官卷入“驰名商标假案”,案件涉及辽宁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及数十名律师,传已有3名律师和2名法官在调查过程中自杀。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大途径,一是工商(行政)认定,二是法院(司法)认定。在法律上,工商认定驰名商标才是常态,而司法认定本为特例。但在浙江义乌市,2008年前3个月认定的23件驰名商标中,除“大德”、“梦娜”外,其余21件都是通过外省的法院作出的司法认定。

  从理论上讲,异地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并不违法——如果我们承认商标侵权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异地,我们就不能禁止异地法院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侵权纠纷行使司法管辖权。这就给了企业,甚至一些驰名商标认定的中介人以可乘之机。他们往往借助于虚构一个商标侵权纠纷,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个“侵权人”通常并不存在,也不到庭应诉。在法官既无经费也无时间赶赴遥远的浙江进行调查而被告又往往缺席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侵权是自然而然的。而原告方的真实诉讼意图是判决的衍生品——法院会同时认定被侵权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为遏制“驰名商标假案”,规范司法“认驰”,2009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发布了《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交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域名遭抢注而提起的商标保护诉讼,法院也不予审查驰名商标,这些都被媒体解读为最高法“扎紧”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口袋”。

  应当承认,这样的规范是必要的,但又并非最为关键的遏制之道。从限制基层法院“司法认驰”,到限制部分中级法院“司法认驰”,如果假案的根源仍在,那么改变的就只是腐败利益的日趋集中。原来,依附于“驰名商标假案”之上的司法腐败利益由全部法院所享有,现在则集中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法院。

  驰名商标在法律上本不是一种“荣誉”,但中文语境里的“驰名商标”却实实在在地拥有可观的市场利益,以至于在不少地方,政府将本地获得“驰名商标”的数量视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在政绩与利益的合谋之下,企业创立“驰名商标”的积极性被最大限度开发出来。

  当然,“驰名商标假案”泛滥的另一个关键原因还在于,那些法官被收买的成本很低。对于法官而言,也有收益与风险的考量。这也是为什么“驰名商标假案”先是从偏远法院开始蔓延的原因——贫困地区、偏远山区的法官更容易被“搞定”。在基层法院被最高法叫停“司法认驰”之后,一些小城市的中级法院成为 “驰名商标假案”开拓的新领地。可以预料的是,如果没有别的配套措施,有权“司法认驰”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法院将成为一些企业和律师们下一轮要攻关的目标。

  遏制“驰名商标假案”只能是个系统工程,而非法院单方所能完成。最高法院最多不断抬高法官被收买的成本,但法院无法降低“驰名商标”的市场利益与社会价值。再往下,最高法院就无路可走了,总不可能剥夺所有中级法院“司法认驰”的资格。若凭实践中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泛滥成灾的异象就否定司法认定本身,并不可取。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不但是国内法上的法院职责,也是我国已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家责任。务实的做法也许还应该是明确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标准,同时加大对违法裁判的问责力度,让法官做“假案”的风险高起来。

  当然,媒体对“驰名商标”的非神化宣传、疏通“驰名商标”的退出机制等也是遏制“驰名商标假案”必不可少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