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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论坛:南海东海问题未了 两岸不携手?

http://www.CRNTT.com   2012-12-27 00:47:22  


 
  针对土地所有权而言,早在1971年12月2日,“中华民国”“行政院内政部”就已核定钓鱼台列屿隶属宜兰县(“台60内字第11676号令”)。1974年1月,宜兰县政府将钓鱼台列屿划归宜兰县头城镇大溪里。宜兰县在2004年1月29日,依据“中华民国”《土地法》第53条,将钓鱼台列屿登记为“中华民国”所有,换言之,钓鱼台列屿所有权人是“中华民国”。

  钓鱼台列屿问题涉及台湾、中国大陆、以及日本的法律论战。我们应由“中华民国”的“国内”法、土地法、领海法、专属经济区与大陆礁层法去强调“主权属我”的严正立场。目前,这一部分“国内”相关论述较弱,有必要再深入去论证,尤其是要反制日本国有化的法理依据,驳斥其非法、无效作为。

  两岸可建立海上通联通报机制

  第二点有关两岸各自制订通过的领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92年2月25日所公布的领海法,其第二条就已经明确规定大陆领土是包括钓鱼台岛及其附属岛屿。台湾在1998年制订通过“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但此法仅提及“中华民国”固有领土,但没有明确提到钓鱼台列屿领土主权问题。1999年2月,“行政院”公布第一批“中华民国”领海基点基线,而钓鱼台列屿四周领海是采用正常基线画法划定,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浬为“我国”之领海、24海浬为邻接区、200海浬为专属经济区。2012年9月10日,大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钓鱼台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大陆采用直线基线,连接十七个基点画出领海基线,基线向海12海浬是领海范围。基线向内的水域是内水。在领海与内水,大陆行使主权。外国船舶在钓鱼台列屿四周12海浬之领海范围内唯一可以享有的权利是无害通过权,但飞机或航空器则无飞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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