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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间歇精神病”杀酒吧女老板免罪?

http://www.CRNTT.com   2013-06-12 08:46:12  


 
  其次,心理测量环节必不可少,这是支持医师观察结论的数据证据。心理测量是一项科学客观的技术手段,即使测量出现误差也会被明显识别。

  再次,诊断病理结果要按《国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的标准,对诊断出的病情进行国际编码标注。即一个编码只能代表一种病情。而因为精细和繁多,国内的精神医师一直不习惯用国际精神疾病分类法。

  最后,是鉴定中最核心的一部分,重点必须分析案犯的行为与精神病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即:病理是怎样影响到作案动机,并以此判定被鉴定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是否具有辨别能力和自知力”。

  纪术茂曾经为了确定一个连环杀人嫌犯有没有伪装而观察了长达三个月之久,很简单,如果是伪装的话,谁也装不不了经年累月的。且各个精神病种类都有独有的临床表现,装的人往往今天是A病,明天是B病,后天是C病。事实上,做精神司法鉴就是客观标准+临床经验的组合。所谓的客观标准就是像“明尼苏达多相人格调查表(MMPI)”这样被学界广泛实践过的评判标准,而在精神病司法鉴定中,这个有500多个问题的表格能被专业人员用来识破伪装,准确率很不错。

  但是也可能遇到问题。例如去年女教师碾压女童后裸躺一案,精神鉴定就认为她有短暂性精神病。被害人家属对此非常不满,第一,认为她的专业就是这个,很好伪装;第二,认为她和鉴定中心认识。其实,如一年前今日话题专题所呼吁的那样,进行异地鉴定可能结果会让人信服很多。而尽管很多从业人员水平良莠不齐,纪术茂这样的高素质鉴定人才还是有的,如果真是伪装,识破也不难。

  而且即使被判断是精神障碍患者,也不代表就能被免去刑责

  先来看一个台湾精神病患泼硫酸被判刑的例子:在1998年,台北一个患有妄想症的男子在二二八公园门口对女校学生泼硫酸,伤及二十多个行人。一审他被无罪释放,因为他被鉴定患有精神疾患。然而,检察官提起抗诉,结果“高等法院”改判他有罪。主要理由就是,他在回答检察官询问时回答说,“我当然知道泼硫酸会使人毁容”等话,可知他明白危害性,有使人受重伤之故意。后来又经过了被告上诉被判无罪、检察官抗诉等几个回合,该男子还是被判有罪。

  实际上,我国和德国等很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一样,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要看两个要件,一个是医学要件,这个很好理解,就是这个人是否具备医学上的精神障碍,而另一个就是心理学(法学)要件,也就是考察判断病患在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以,“病理性醉酒”患者如果明知自己有此疾病,还故意或者放任自己喝酒,作出违法行为,就很难逃过惩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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