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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轮奸案无罪辩护词六大疑问

http://www.CRNTT.com   2013-08-30 11:43:30  


 
两大跟强奸本身有关的质疑点,辩护意见书存在逻辑硬伤

  第五问:如果李天一的精子没被提取到,如此情况能定案吗

  李天一方:并未提取到李天一的精子

  根据辩护意见书,在杨某某的阴道内和内裤上都没有提取到李天一的精子。而根据报道李天一也当庭不承认发生性关系,表示喝醉什么也不知道。

  解析:精子的确一般是强奸案件关键性的物证,这对李天一很有利,可辩护书却有逻辑硬伤

  强奸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有没有发生性行为,二是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所以,精子残留物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在辩护意见中,李天一律师的逻辑有明显的缺陷:其一,他们认为杨女士妥善保管了内裤,内裤上的精子为同案被告魏某所留,而别的材料则提取到了另一被告王某和魏某的精子,从而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李天一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内裤应当定能检出精子。问题是,王某的精子在内裤中也没有,在其它地方却被提取到了,这恰恰说明即使发生了性关系,内裤中也不一定能够检测到精子。其二,这个辩护书引用了一些法学书籍的内容力图说明只要发生了性关系,在两天之内,被害人的阴道内都能提取到李天一的精子。这又是缺乏专家证词的误导。科学文献技术出版社的《法医鉴定实用全书》和人民卫生出版社的《法医学(第三版)》的论述是:“据统计12h内的检出率最高(60%)”。换而言之,12小时之内的检出率才是最高的,但是都不能保证百分百。

  事实上,强奸案件中,检测不到精子的案件并非少见。如《涉嫌轮奸的李天一无罪可能性何在》所分析的,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因为心情紧张而没有射精、被害人在被奸污后因为认为肮脏或者害怕而对阴道或者衣物进行了清洗等状况。尽管辩护意见书说,被害人的口供是五个人都射精到了体内,可也不能排除醉酒下记忆发生问题。另外,附着在其它地方的精斑,施害人遗留在被害人身上的毛发、衣物纤维、血液等都是证据。就本案,难度在于,本案被害人在事发后两天才报警,而案发地点又是在酒店,也就是房间中的证物几乎都不可能“存活”,因为酒店是在客人走后就打扫卫生的。

  所以,倘若检测不到精子,确实对于李天一有利,可辩护意见中的质疑却非常苍白无力。而这也就需要司法部门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更为谨慎地对待本案的疑点,一定要一个公正、完整有说服力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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