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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者张登及:北京对台政策的台湾视角 | |
http://www.CRNTT.com 2014-12-27 00:46:13 |
结语:主体和解—1947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的互为主观 从前述两岸主体间关系发展历史的分析可知,北京对两岸可能的和平发展关系创造了一套内外有别的双轨论述。对国际社会,大陆仍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无论台湾的“自我”是“地方”、“国民党”或“当局”。而对台则从中央对地方、党对党的主体设定,调整成大陆主体对“台湾当局”的对等协议方。这种双轨制与冷战时期相较,历史上是动态进展与进步的。不过其隐含1949年中国主权“完全继承”的论点,无法合理化台北迄今继续行使(或许现实上是部分地)主权、而北京当局从未管辖马关条约割让出去的台湾、中共政权“最高权力机关”数十年从无实际从台湾选出之合法代表“共同”行使中国主权的历史。易言之,若中共当局认为1947年“宪法”对台湾的“自我”没有正当性,则在台北继续有效统治台澎金马与东沙、南沙的,自然是“中国之外”的另一个“自我”。何况中共1949年政协共同纲领与1954年“宪法”之政治秩序,从未管辖过台澎金马与东沙、南沙。 但是,两岸“增信释疑”并不因为上述仍然存在的“互为主观”中的僵局而变成“不可能的任务”。若大陆依据“胡四点”,合情合理地认识与论述“台湾现有的规定和文件”的拘束力与它对双方第二层互为主观的价值,笔者认为完全可以作为未来双方商谈解除敌对状态、共同参与国际社会以及达成一种共享和平的协议的基础。 考察台湾近二十年来本土化民主化经历的身份追寻,民意中有重新界定主体身份与两岸关系的要求,因而使两岸主体间关系在两个主权或一个主权间移动,实是特殊历史经验使然。但即便如此,台湾多数民众,乃至其它区域强权,都希望两岸的和平关系能脱离现状下的权宜,得到更制度化的管理,不使各方因重新界定核心利益,而陷入不必要的冲突,且将列强卷入错误的战场,这应该是共识。笔者认为,此一共识的最大公约数,也是最有弹性足以满足各方战略目标的,即是两岸1947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关系的第二层次“互为主观”,并依此达成西方国际关系史前所未见的创新性的和解。 值此“历史转折”与“建设小康”的新关键时期,两岸各界对两个文件所代表的、共构的主体关系的“互为主观性”探讨,实在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如果和平共融是两岸所期盼之共同利益和目标,台北当继续坚持保卫现行“宪法”秩序,“公投”不是国际关系主流,也不是未来和平协议的真正难题。但只“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离开“台湾现有的规定和文件”与它和1954年文件自始存在的“互为主观”,剩下的只能是“地位未定论”与“利己的自我中心主义”主体建构。如此一来,不唯“增信释疑”成为不可能,“和平”与“复兴”恐遥远难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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