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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学

http://www.CRNTT.com   2020-11-01 00:02:04  


 

 
  “稳定的善政治理”的“依法治理”:在中国战国时期,法家韩非子曾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不过传统中国的法制思想,重点在于以法利民,而非当代法治精神,而中共在完备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过程中也将依法治理视为重要内容,“法”代表透明的规矩,它可以减少治理成本,在法治精神逻辑下,“法”一旦制定,就必然公示于众,而且人人得而遵之,所以称为“依法治理”,而非“以法治理”,故而“依法治理”也意味在中国大陆任何人、任何团体、任何政党都必须平等守法,依法而治,当然,“法治”决不是有法就可以治,习近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迫切需要从党中央层面加强统筹协调”。 因为中共对“法治”重视,也是改革开放之后,走过“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之路”漫长而艰辛,所幸中国大陆有两个因素,有可能促使其政治文化逐步迈向“依法治理”:一是中共政权曾经历过长达十余年、最令人难忘的“文化大革命”时代,当时是极端人治时代,所以,如果当前中共教育中能对这一段历史,进行足够深刻反思,则法治重要性就必然慢慢深入人心,深入社会;二是习近平提出法治落实的主要因素是各级“领导”,习称为“关键少数”,习近平在2015年初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 

  “稳定的善政治理”的“执政为民”:表现在政策的决策、执行及效果:关键之首在决策,什么政策才是“造福人民,与民兴利”的合理政策,中共提出决策必须“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中共国务院2019年4月20日下发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第五至七条”,对三者有所解释: “科学决策”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民主决策”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依法决策”指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许可权,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我们注意其政策决策的排序是“科学决策”最先,这是要求任何政策的内容,必须以当前的综合、客观知识为根本依据,还必须为以后负责。其次“民主决策”,追求政策的决策过程必须协商、沟通,政策执行必须人民支持,受人民监督,所以人民利益、认知都必须到位,政策才能执行。至于“依法决策”,追求的是决策的程序,也包括政策决定权和决策者法定责任。一般而言,政策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不必然共存,甚至是相互矛盾, 而中共政权做法是政策首先有科学支撑,才进入“民主环节”,前者避免一把手独断,后者避免民粹主义干扰;总之,政权必须以“为民与利”之心,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三者辩证地统一政策的决定、执行全过程,才是“善政”,才能获得政权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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