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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争端 两岸如何共同面对

http://www.CRNTT.com   2009-08-05 00:35:40  


两岸可否在南海进行战略合作?
 
    两岸在南海问题上的合作开发模式

  当海峡两岸重新回到一个中国框架内之时,它们原本分别面对南海争端的情形现在有了转变的契机。然而,南海问题高度复杂,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问题交织其中,两岸合作应该具有层次性,应该区别不同性质的问题。尤其是海峡两岸对中国主权的基本立场不同,国际法律地位不同,谈两岸在南海问题的合作更应该考虑两岸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状况。两岸在南海问题上的合作有两层涵义:一是共同维护中国主权;二是南海资源的合作开发。

  中国(大陆与台湾)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南海争端,主要涉及领土主权归属和经济权益合理划分两个层次的问题,两岸之间的合作模式应该基于这种层次性而谨慎设计。一方面,在领土主权层次上,两岸内部在互不否认对方和承认分治现状的前提下,保留关于主权代表者的分歧,但必须坚持“一个中国”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南海主权在归属问题上的对外一致性,即对外坚持南海主权归属中国。至于主权的行使由两岸之间的哪一方主持,那是两岸之间的事务,与他国无涉。在这,必须注意的是,台海两岸的国际法律地位已从法理和事实上表明,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才有资格代表中国维护中国的领土权益,在两岸没有达成相关协议之前,台湾当局的对于全中国主权的任何主张都是中国政府不能支持的,也不能被已经同中国建交的相关国家接受。因此,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特殊地区不能代表中国发挥国际法的作用,即便它希望维护国家主权,坚持南海历史性权益,它单方面(以“中华民国”名义)对南海地区的主权主张都难以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另一方面,在海洋权益合理分配的层次上,可考虑两步合作模式:第一步,确定原则。根据区域地理的界线,在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坚决维护“南海诸岛屿及其12海浬领海范围”内的海洋权益,不存在与他国分享的问题;对于“U形线内的历史性水域”,两岸作为一方,按照历史证据的轻重,享有有关海洋权益的优先权,在与他国存在争端的地区,“搁置争议”,寻求“共同开发”。而对于“U形线”之外的其他南海区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两岸和其他争议国完全平等地参与海洋权益的分配,共同开发。7第二步,具体合作。两岸基于共同利益,优先对渔业资源进行共同管理,进而对非生物资源进行合作开发。南海资源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作为生物资源的渔业资源,一是作为非生物资源的石油、天燃气资源。前者较易在两岸与南海周边国家之间进行合作,渔业资源具有洄游性和再生性,如果某一方过度利用则资源就有可能枯竭,这点共识较易获得,因此对生物资源进行合作性质的养护和管理具有可行性和迫切性。而后者具有独占性和不可再生性,勘探和开发行为具有敏感性和冲突性,在缺乏互信和谅解的情况下,合作极不易实现。8两岸首先应该在相互之间建立互信与共识,才谈得上对这种非生物资源的合作开发。

  这种分层次、分步骤的合作模式要获得成功,必须建立两岸间的共识,这包括,(一)要建立共同维权意识。维护中国在南海地区的主权,需要两岸共同努力,有默契,有配合,以一种声音说话。不过,鉴于台湾特殊的国际地位,它在这方面的作用相当有限,在维护国家主权层次上的两岸合作应以中国大陆为主导。(二)要建立共同利益思想。台湾要正视中国大陆在开发合作中的主导地位,大陆则应该充分考虑台湾在这一地区的经济利益和资源分享权,必要时,大陆方面应有所相让;毕竟台湾和大陆一样急需南海的渔业资源和南海的石油、天然气资源。

  在两岸南海合作问题上,国内有学者建议,在两岸关系步入和平发展的轨道以来,海峡两岸应该将南海问题列入两岸协商议程,共同成立“南海事务协调小组”,共同维护中华民族利益、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海完整,对两岸关系自身的发展而言,还可以化解敌意,为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建立创造条件。9考虑到当前时期两岸关系和南海问题的不同形势,类似建议对于两者健康正向的发展都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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