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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宏明:ECFA两岸特色 如何双赢

http://www.CRNTT.com   2010-01-08 00:38:51  


 
  在WTO架构下进行谈判

  对台湾而言,即使大陆推动ECFA系参考“香港模式”,但根据大陆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009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两岸建立正常化的经贸关系,使这个经贸关系能够制度化,而且经贸关系是有着海峡两岸特色的机制化的关系。”、“我们和台湾都是WTO的成员,所以当然都应该遵循WTO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2009年11月13日中国商务部长陈德铭在新加坡APEC会议期间召开记者会强调:“两岸签署ECFA一定是在WTO架构下进行谈判,绝非密室协商。”

  基本上,该说法是有迹可循的,因为2002年1月25日CEPA的五项“磋商原则”之一是:“符合WTO的规则”,究其原因在于大陆与香港、澳门都是WTO会员,唯有透过CEPA所形成之“优惠性经贸关系”,使其得以在WTO架构下,建构兼顾中港澳‘一国两制’关系,并符合WTO的规则与可操作之惯例,以彰显“国家主体同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关系安排”。

  特别是CEPA在“符合WTO的规则”方面,根据WTO规范各国所签订之区域贸易协定必须依据其法源,分别向WTO货品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 CTG)、服务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CTS)或贸易与发展委员会(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CTD)提出通知,并由上述理事会/委员会转送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进行审查。2003年9月CEPA附件签署后,大陆商务部向世只贸易组织通报,并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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