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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与政治纠缠 两岸法律障碍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00:29:35  


 
  第一个大困难,是送达难。送达对一个案件来说影响非常重大,现在两岸法院的送达方法,并非透过彼此的委托送达,也就是说不是经由大陆法院送至台湾法院,再由台湾法院送达给当事人:若是如此,台湾法院就可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或是依法为公示送达,使送达发生完全的效力;但是现在并非如此,现在大陆直接对台湾人民为送达,所依赖的只有邮政机关;海基会曾经扮演不错的功能,可是在民进党执政期间停止了,我认为大陆应该取消2003年的通知,重新让海基会代大陆法院为送达,甚至和台湾法院合作送达,这是一个有待突破的问题。

  另一个困难是取证难。民事证据调查的问题,是将来两岸可以合作,也应该建立在司法互助架构中的问题。现在两岸之间的合作,只有在公证书的查证上,但并不是每一个民事的证据,都可以公证书的形式来呈现,公证书毕竟也是二手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内容相当有限。两岸的司法机关在证据调查上互助时,台湾的法律必须规定法院怎么协助大陆法院作证据的调查,大陆的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应该协助台湾法院做必要的调查。目前在两岸法院的互相协助调查证据方面,仍有待两岸进一步透过架构性安排,达到互助的境地。

  第三个困难,就是承认与执行难。这个部分看起来不难,可是实际上很难。目前这个部分的问题,是由两岸透过各自规定处理。以台湾来说,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已经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认可在大陆法院所做成的确定裁判、以及仲裁的判断;在大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也在1998年通过承认台湾最高法院判决的规定,2009年3月也有补充的规定。不过,两岸的裁判及仲裁判断的认可,看起来没有问题,可是规定的执行结果仍有不合理的地方,成效仍受到怀疑,因此也有必要以司法互助的协议,进行加强相互认可的架构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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