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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被判无期案的启示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08:53:59  


 
  有报道统计,全国约70%的落马法官与司法拍卖有关。从黄松有案也可以看出,对于法官的监督,重在司法拍卖环节。因为黄松有涉案,正是与广州中诚广场案执行拍卖有关。一般情况下,拍卖行所得佣金按照4:3:3的比例在小团体内部进行分配:4成给承办法官,3成给拍卖公司,3成用于各种成本开支及各方打点等。重庆高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原副院长张弢、重庆高院执行庭原庭长乌小青的落马,皆与涉嫌在司法拍卖中违规操作有关。这就给我们提出尖锐的问题,如何监督法官在司法拍卖中的行为?如何防范法官与相关人员的利益输送?如何让执行和拍卖更加阳光透明?甚至是考虑执行权是否应当从法院分离出来。

  黄松有涉案的钱款,与以往许多法官一样,都是通过不法律师做了“掮客”,这也昭示着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防火墙”。根据起诉书的指控,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事实上,律师与法官勾结的事例屡见不鲜,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600余万元,就多是经过案件代理律师穿针引线;深圳中院窝案,贿赂法官事件多以律师为中间人,甚至律师亲自操刀贿送巨款。

  而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我们出台了不少规定,比如早在2005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就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严禁法官与律师利益勾结。事实上,法官与律师的勾结并没有收敛。最近,重庆高院就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再次进行规范,是否能起到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在“规定”频频出台却无法收效的今天,我们可能要考虑的是,如何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定,并且让它在实践中能得到严格地执行。

  如果我们能对上面几个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能收到成效,那么,查处黄松有就能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否则,法官们前腐后继,黄松有案的宣判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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