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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我们必须保卫法治共识

http://www.CRNTT.com   2010-02-04 09:24:04  


   
   高子程律师告诉记者,本案的事实十分清楚,直到质证结束,控方没有出示李庄伪造的证据,指出李庄妨碍何人向法院作证。至于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因为存在虚假、违法、矛盾,所以非但不能证明李庄犯罪,反而进一步否定了控方的指控。昨天,他们又向法院出示了4份新证据,有吴家友的供述、马晓军记录的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的笔录等,以证明,龚刚模是自己表示被刑讯逼供,甚至按照警方编好的材料拍摄了有罪供述的录像。李庄是希望吴家友找到曾经目击过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警察出庭作证。
  
   很多人不理解,被告人都认罪了,律师怎么还能作无罪辩护。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李肖霖律师解释说,刑事辩护律师和被告人都是独立的,律师不由被告人左右自己的观点。供述有罪没罪是被告人的权利。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站在独立立场,根据证据和事实进行辩护,他的表述可以和委托人不一致。因此,律师仍然可以为李庄作无罪辩护。同时,李庄认罪反而给法庭更重的责任,要通过证据证明其有罪。 (晚报记者孙莹) 
 
新闻链接: 李庄承认作伪证的真实动机

   2010-02-04 搜狐网 作者:孤山夜雨 

  二审开庭十分钟后,李庄向法庭称:“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撤回上诉理由,我先前的上诉理由作废。但仍坚持上诉。”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郑重向李庄提出,希望其郑重表态,问他是否知道撤回上诉理由的后果。李庄表示明白后果,并当庭承认了作伪证。而在法庭提问阶段,检方问李庄,为什么作伪证。李庄回答说:“作伪证是为欺骗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也是为龚刚模开脱罪责。”

  以李庄的个性和自认为手中有证据,还有二位大律师为他辩护,显然是不会轻易言败承认作伪证的,曾言为了中国的司法进步愿意坐牢的李庄,为什么突然语出惊人,不可思议地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承认自已作焦伪证了呢?辩护律师陈有西在接受采访时称,李庄承认自己唆使龚刚模作伪证“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说出这番话的。”而不得已的含义就是因失望而带有讽刺意味地说这番话。这个理由显然是烟雾弹,混淆视听,用来掩盖真实目的。李庄应该有深谋远虑的,如果说是受不了就缴械投降,或者是心血来潮因失望来讽刺,那是太小看了李庄。那李庄的真实动机是什么呢?

  李庄承认作伪证的真实动机,最大的可能,就是报复龚刚模,不让龚刚模的计谋得逞,直到把他送上死路,你让我吃不下,我就让你拉不出,以报反咬一口之仇,并解救自己。在这个动机下,采用的手段是:向重庆方妥协,承认作伪证。顺着这个方向,可以起到一箭三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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