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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判大会何以能够“一年一度”上演?

http://www.CRNTT.com   2010-07-18 08:08:59  


 
  “公判大会”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广场化的刑事司法”,何况中外历史上的广场式审判走向室内的公开审判,已成为时代进步与法治文明的必然趋势。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三部门就曾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不但要求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2003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又明确规定不准公审公判,坚决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2007年3月12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这些都是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公判大会”等运动式审判活动的否定与矫正。那么,作为娄底市的司法部门为何能逾越这些规定,我行我素搞声势浩大的“公判大会”?这不是让法律制度很受伤?

  潜藏在公判大会背后的是司法话语权丧失。没有任何新闻资料可以佐证司法部门主动要求搞这场“公判大会”,而从娄底此次“公判大会”的背景可看出主创大会的是当地政府。“优化涟钢及其周边治安环境,促进企地共同发展”的专项整治行动引入“公判大会”这个“古董”,当地政府追求发展政绩的急迫心理可略见一斑。与之前其他地方被批评的公判大会一样,有评论者斥之为“形象工程政绩动机说”,可谓一针见血。值得关注的是,司法部门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暧昧。可能存在跟着当地官员一起展示“执法业绩”的动机,但更多的是以法治为准星的司法话语权被当地政府“发展大局”所绑架,只能“统一思想”、身不由己地去组织和主持这场大张旗鼓的“公判大会”。本来是“法言法语”的司法话语权一旦“被搁置”,即便能取得一些超乎寻常的普法教育与震慑犯罪的社会效果,但与法治理性的被颠覆、司法精神的被破坏相比,显然得不偿失。 

  “公判大会”是一面多棱镜,但折射出的主要影像是当下中国法治的尴尬——法律受制于权力,法律不被敬畏乃至被利用司法者都无能为力,终究不是法治社会的原本模样。“公判大会”之所以能屡试不爽就是因为缺乏必要的问责制度跟进。司法的公信力需要程序正义来维护,需要问责制度来垫底。必须痛下决心改革司法,增强司法独立性,让“公判大会”从此绝迹,使公众重塑司法信仰,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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